補償金前12月工資剔除產假嗎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月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補償金前12月工資剔除產假嗎 ,不屬于勞動報酬,因此,不應該計入工資。但是,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是要剔除產假的。即,產假期間不計入“前十二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補償金前12月工資剔除產假嗎 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補償金前12月工資剔除產假嗎 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計算經濟補償金,但前十二個月中,有4個月是產假工資,可以要求剔除產假工資,往前推算4個月來計算嗎?12個月內有4個月是產假,說明單位不能現在解除勞動關系。要等哺乳期結束。也就是說要在4個月后才能終止合同。向單位提出,不能現在終止合同,否則單位要支付賠償,即2倍的經濟補償。單位不會為多支出賠償而與你現在解除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補償金前12月工資剔除產假嗎 ;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補償金前12月工資剔除產假嗎 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展資料: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經濟補償金
公司清算,按前12個月的平均算工齡補償的話,要扣掉請假的工資嗎?這種情況下補償金前12月工資剔除產假嗎 ,公司應當按照你在該公司補償金前12月工資剔除產假嗎 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前12月工資剔除產假嗎 ,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補償金前12月工資剔除產假嗎 的你的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如果前十二個月內有請假扣減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基數也會受到影響(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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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員工所在單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來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來支付津貼。以參保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參保工資為基數計發,也是由生育保險基金來承擔。
擴展資料補償金前12月工資剔除產假嗎 :
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補償金前12月工資剔除產假嗎 的經濟補償補償金前12月工資剔除產假嗎 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并且計算年限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經濟補償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生育津貼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經濟補償金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