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路占房賠償標準
修高速公路占民房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吉林公路占房賠償標準 ,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吉林公路占房賠償標準 ;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吉林公路占房賠償標準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吉林公路占房賠償標準 !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公路離住宅距離太近怎樣補償法律分析:各地區補償標準不同吉林公路占房賠償標準 ,全國沒有統一標準。國家規定居民住房距公路吉林公路占房賠償標準 的安全距離是:1.沿城市快速路的各類建筑,后退距離應當不小于20米。2.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類建筑,后退距離應當不小于15米。
公路占房屋補償標準規定為:
1、被占房屋價值的賠償(具體的房屋價值有專業的房屋價值評估機構確定)。
2、被占房屋土地的賠償(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年限來參考)以及一些其吉林公路占房賠償標準 他的補償。如果是國道,要求至少在15米以上。不同地區的補償標準不同,全國沒有統一的標準。房屋拆遷補償一般包括重置價、區位補償價和安置補償,不得低于周邊商品房價格。建議先吉林公路占房賠償標準 了解當地的補償政策。如果被拆遷方覺得賠償不合理,就不應該簽署任何文件,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并及時告知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修二級公路占房屋補償【法律分析】
全國各地標準不一吉林公路占房賠償標準 ,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但有時公布吉林公路占房賠償標準 的標準極低甚至不公布補償標準。如不公布補償標準,可通過申請信息公開的方式要求政府公開吉林公路占房賠償標準 ;如果認為補償標準過低,可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以及通過與政府協商談判方式爭取提高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四條 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按照《條例》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其中關于房屋拆遷補償應當明確下列事項:(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二)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搬遷所需時間、拆遷期限;(三)被拆遷房屋狀況;(四)預計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補償的面積,補償安置資金概算;(五)可提供的拆遷安置周轉用房的數量、標準和地點;(六)拆遷范圍內按規定應予保留的房屋、綠地及其吉林公路占房賠償標準 他設施的保護措施。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戶存儲。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金融機構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協議。支付協議應當載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支付補償安置資金負有監督職責。
第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發布房屋拆遷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和批準的搬遷期限、拆遷期限、拆遷許可證號等。房屋拆遷公告應當在被拆遷區域內張貼;延長拆遷期限的項目,應當重新發布拆遷公告。
第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拆遷當事人指定拆遷代理、房屋拆除和拆遷評估單位。
第七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簡易和單層房屋除外。
第八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在建工程應當停止建設。拆遷人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九條 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確定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公告的搬遷期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一)未經城市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改變房屋規劃用地性質的;(二)改變房屋建筑面積、權益狀況等,未按規定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的;(三)未按規定將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批準并辦理變更、備案登記手續。拆遷人應當按照變更、備案登記后的房屋狀況予以補償。
第十條 拆遷當事人在拆遷公告批準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自搬遷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經當事人申請由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拆遷裁決應當公開進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與拆遷人、拆遷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利害關系的,不得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條例》規定作為拆遷人的,裁決無效。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及其他有關單位,不得在拆遷公告批準的搬遷期限內對尚未搬遷完畢的同一建筑物內已經搬遷的房屋先行拆除,不得對未搬遷的房屋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者實施其他行為,妨礙被拆遷人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