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
住院 伙食補助費 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工傷期間徐州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 ,為進行必要的伙食消費徐州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 ,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發給的伙食補助費用徐州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 ,因該項費用的支出是治療工傷所必須的,也是工傷事故發生的后果之一,自然應當由受害人所在單位給予補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的發展過程: 1、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 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住院伙食補助費進行賠償,在第三十七條明確了賠償標準為“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2、2002年9月1日施行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對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也作了規定,即“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3、《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第3點第4項:“其徐州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 他必要的費用:包括運送傷殘人員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費用、傷愈前的營養費、補救性治療(整容、鑲牙等)費、殘疾用具(假肢、代步車等)費、醫療期間陪住家屬的交通費、食宿費等合理支出。” 4、《關于審理觸電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3項:“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根據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療期間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其在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問題上,與以往的規定相比,更為完備和具體。 (1)在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 (2)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比較之下,本規定比以往規定更有利于對 賠償權利人 的保護。
工傷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徐州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 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徐州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 的計算公式為徐州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有參與工傷保險的勞動者才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徐州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 ,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徐州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工傷期間伙食費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徐州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 的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徐州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 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徐州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 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作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徐州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 的,所需交通、食宿費川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康復住院期間,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康復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康復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康復職工經康復后,各項指標達到康復標準或者達到康復方案預期效果的,將由相關專家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未達標的,可要求康復醫院重新調整康復方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 第四款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作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川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