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三十三條、三十七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徐州市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江蘇省徐州市 工傷 職工鑒定為 十級傷殘 徐州市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的,,除工傷醫療和 停工留薪期 工資福利 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 工傷保險 基金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為為7個月本人 工資 徐州市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 2、勞動解除或者終止,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7萬元,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 傷殘 就業補助金1.35萬元。 所在單位沒有參保徐州市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的,均由所在單位支付。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 勞動關系 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況,在基準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不超過20%確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并報省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備案。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基準標準的調整,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 徐政規〔2021〕2號 十八、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辦法》規定的基準標準下浮10%執行。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前款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結算標準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基準標準同步調整。
10級傷殘賠償?十級傷殘是根據當年的平均工資計算的徐州市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例如2551為平均工資,實際計算時需按照當年市平均工資計算。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6 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 2551 元×6 個月= 15306 元。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 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 個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 個月 ×2551 元=2551 元。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5306 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 10204 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551 元=28061 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方法》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徐州市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十級傷殘賠償多少,需要怎么賠償?一、工傷10級傷殘賠償標準
1、工傷十級傷殘的賠償標準一般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對于因工致殘、經鑒定為十級傷殘的職工徐州市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若合同到期、勞動關系解除,或職工本人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則職工依法可以得到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進行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進行支付。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徐州市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交通事故10級傷殘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徐州市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