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上發生意外
法律分析在工地上發生意外 :如果工人在工地干活過程中在工地上發生意外 ,非故意行為造成的意外傷害,理應由工作單位負責賠償;如果工人屬于故意而為,那么必須要提供證據證明工人因個人原因導致操作失敗,但公司方監督人員已經告知其操作有誤,工人拒絕接受意見造成意外傷害的,則工人個人負擔全部賠償的50%以上,公司負擔50%以下;如果工人故意而為而公司方監督不力的,或沒有告知其存在風險必須停止的,公司方需要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在工地上發生意外 他情形。
工人在工地上意外受傷、誰的責任如果是工人違規操作導致受傷在工地上發生意外 ,工地方是可以主張不予賠償在工地上發生意外 的。如果是意外受傷,屬于工傷在工地上發生意外 的范疇,工地方負主要責任,需要與工人協商具體在工地上發生意外 的工傷賠償。相關拓展: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在工地上發生意外 他情形。
請問在工地上出了意外事故誰負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在工地上發生意外 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在工地上發生意外 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在工地上發生意外 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工地上發生意外 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在工地上發生意外 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在工地工作時發生意外受傷,哪些部門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工地工作在工地上發生意外 的時候發生意外在工地上發生意外 ,你這時候最好的選擇是找這個工地所屬的施工單位在工地上發生意外 ,因為現在工地上的施工模式都是外包的。一個外包團隊本身負責一段工程負責一部分的內容,然后上面有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是在工地上發生意外 他們項目上真正的員工,其他的都是外包團隊。
如果是普通的工地就是包工頭的這種模式,但你這個不好找,你只能是找自己的直系包工頭,然后包工頭會去找這個分包的人員分包人員再去找這個所屬公司的負責人,這個一層第1層就算能行可能時間也會很慢?,F在關于農民工的意外保險這方面的東西審核非常嚴格。只要是在工地上正常工作的都得有這個東西,你就在這工作三天,你出在工地上發生意外 了意外事故,工地也得負責。
如果本身是正經的分包團隊,你是有自己的勞務公司的,然后勞務公司跟這個項目上的經理部簽訂了一定的分包合同,這種情況下直接負責的就是找項目上的人,你應該先找安全質量監管部門,只要你本身是規范操作,然后出現了相應的意外事故,先找安全監管部門他們會去上報相應的保險公司人員,或者說上報給財務部門,然后他們會去跟經理之類的溝通這個問題,一般來說是這個流程。但你本身直接去找效果不好,你去找那個勞務公司的負責人,你能接觸到的最高的領導。
現在關于農民工這方面的審查是非常嚴格的,正經的工地,規模大的都是要簽勞務合同的,也要有這個。意外保險之類的都是集體上的,不需要你去掏錢,出現了意外事故由保險公司去負責,他們本身的公立企業項目部也不承擔多大的責任,只要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就不是什么大事,但一旦出現了人員死亡的這種情況,那影響的可就不是一星半點了。當然那個跟受傷的人沒有什么關系,你不必想那么多了,你只需要制造,要么找包工頭,要么找勞務公司負責人,剩下的是他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