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侵害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云南人身損害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云南人身損害各項賠償金額時應該查清相關數據,以便于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2021【法律分析】
1、醫療費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數額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按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3、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5、住宿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6、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7、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8、殘疾賠償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云南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以下是云南省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 (一) 人身損害賠償 標準 人身損害 賠償標準 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 侵權責任法 》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喪葬費 、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他合理費用、 精神損害 撫慰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 交通事故 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于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于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 交通事故責任 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 精神損害賠償 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 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 承擔連帶責任 。 第五十二條 盜竊 、 搶劫 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云南省死亡賠償標準(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20年。(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3)受害人在75歲以上: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的解釋》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2021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2021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賠償內容:
1、醫療費
掛號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他醫用費用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需結合患者病例及診斷證明。
2、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參照誤工費的標準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3、受害人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收入狀況和誤工時間確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365日)×誤工天數
4、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天數
5、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護理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6、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傷殘賠償系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
死亡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5年
8、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受害人的傷情確定,一般評不上傷殘等級的沒有該項費用,具體每個傷殘等級能獲得多少精神損害撫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權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權人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賠償標準的五至十倍予以賠償。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可在上述基礎上適當提高賠償標準。
9、被撫養人生活費
(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2)被撫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元×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元×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10、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維修費用參照配置機構意見確定。
11、后續治療費
該項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司法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費用一并予以主張。
12、整容費
該項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司法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費用一并予以主張。
13、康復費
該項為因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發生的費用。該項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司法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費用一并予以主張。
14、住宿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受害人死亡,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費。
15、喪葬費賠償計算公式
喪葬費賠償金額=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2個月×6個月
16、財產損失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可能同時包括財產直接損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財物損毀的實際價值,依據發票和合理性結算)、營運車輛停運損失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云南省昭通市綏江縣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全國是一樣的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如下規定: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云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