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傷殘鑒定一到十級標準及賠償如下:
1、一級傷殘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標準為27個月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的本人工資;
2、二級傷殘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標準為25個月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的本人工資;
3、級傷殘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4、四級傷殘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5、五級傷殘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6、六級傷殘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7、七級傷殘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8、八級傷殘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9、九級傷殘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10、十級傷殘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一級傷殘賠償標準2021一級傷殘賠償標準按照本人工資賠償27個月。這是根據我們國家的《工傷保險條例》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第35條,36條以及37條的規定所作出的要求,一般情況下除了這樣的一種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發放之外,還有其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他的費用賠償。一級傷殘的鑒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內容。
工傷鑒定工傷鑒定一級傷殘賠償標準一級傷殘賠償標準 如下: 1、醫療費: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的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從 工傷保險基金 支付。 2、護理費:工傷職工在 停工留薪期 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由所在單位負責。傷職工已經評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等級并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如下標準支付護理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一級為百分之六十。跨統籌地區戶籍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關系 并一次性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的,且需要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照上述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3、住院伙食費:住院治療的伙食費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經批準轉往外地治療時,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本單位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內,原 工資福利待遇 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醫療終結期規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5、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以工傷職工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24個月的本人工資。 6、傷殘津貼:按月計發至本人死亡,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標準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按照以下標準一次性計發傷殘津貼及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終結工傷保險關系,按相應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15個月。 8、安家補助費、差旅費:一級至四級殘疾的職工戶口從單位所在地遷往原籍的,其傷殘津貼可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用人單位應當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 伙食補助費 等,由用人單位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9、康復性治療的費用:職工工傷醫療終結被鑒定工傷殘疾等級后,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或者康復器具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由醫院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康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一級傷殘鑒定標準賠償標準是什么呢?有具體計算標準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的是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10%)×賠償年限 2、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3、被扶養人生活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4、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5、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6、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一級傷殘賠償標準金額根據不同的地區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不同的情形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其標準是不同的。(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2020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為:
一級傷殘: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一級傷殘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
二級傷殘: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二級傷殘一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90%。
三級傷殘: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三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80%。
四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四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70%。
五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五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60%.
六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六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50%。
七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七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40%.
八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八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30%。
九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九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20%。
十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