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附帶行政訴訟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附帶行政訴訟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民事附帶行政訴訟 的機關和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民事附帶行政訴訟 ,請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與該行政行為密切相關的民事爭議。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民事附帶行政訴訟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什么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同時附帶審理與行政案件相關聯的民事案件民事附帶行政訴訟 ,并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行政訴訟附帶的民事訴訟是由行政訴訟派生的民事附帶行政訴訟 ,且是在行政訴訟中附帶審理和裁判,所以稱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可能遇到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主要有以下種類:
(一)行政訴訟與附帶的民事訴訟原告相同的訴訟
這包括兩種情形:1,被訴的行政機關在對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決定相對人對被侵害人進行民事賠償或向國家作出民事賠償的,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及賠償決定均不服的,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2,行政機關應相對人的請求,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事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裁決。
(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原告不同,被告也不同的訴訟
這包括三種情形:
1,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裁決被處罰人向權利受侵害人進行民事賠償,被處罰人提起行政拆訟,權利受侵害人被列為行政拆訟第三人后提出提高賠償數額或改變賠償方式的附帶民事訴訟。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同時,責令其行為導致民事附帶行政訴訟 了國家利益損害的行政相對人向國家作出相應賠償,相對人僅就具體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具拒絕交付行政機關確定的賠償金。
3,行政機關裁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權屬爭議,爭議一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爭議另一方不愿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而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種類有哪些?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民事附帶行政訴訟 的同時附帶審理與行政案件相關聯的民事案件民事附帶行政訴訟 ,并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行政訴訟附帶的民事訴訟是由行政訴訟派生的民事附帶行政訴訟 ,且是在行政訴訟中附帶審理和裁判,所以稱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可能遇到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主要有以下種類民事附帶行政訴訟 : (一)行政訴訟與附帶的民事訴訟原告相同的訴訟 。這包括兩種情形:1,被訴的行政機關在對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決定相對人對被侵害人進行民事賠償或向國家作出民事賠償的,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及賠償決定均不服的,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2,行政機關應相對人的請求,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事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裁決。(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原告不同,被告也不同的訴訟。這包括三種情形:1,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裁決被處罰人向權利受侵害人進行民事賠償,被處罰人提起行政拆訟,權利受侵害人被列為行政拆訟第三人后提出提高賠償數額或改變賠償方式的附帶民事訴訟。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同時,責令其行為導致了國家利益損害的行政相對人向國家作出相應賠償,相對人僅就具體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具拒絕交付行政機關確定的賠償金。3,行政機關裁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權屬爭議,爭議一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爭議另一方不愿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而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現行法律有規定嗎有民事附帶行政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61條規定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民事附帶行政訴訟 ,
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要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擴展資料:
行政訴訟證據的規定
1、行政訴訟證據的證明對象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行政訴訟全部證明活動的中心。
行政訴訟的許多證據制度——尤其是證明責任制度都是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基本出發點規定的。
證明對象對整個證據制度的建構有著深刻的影響,基本原因就在于它直接反映民事附帶行政訴訟 了司法訴訟的中心任務。
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不同,行政訴訟的中心任務是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所以行政訴訟的主要證明任務就是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查清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事實,同時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2、行政訴訟證據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須經法庭查證。
人民法院作出合法有效的裁決的前提是對證據的查證屬實。
當事又將行政訴訟證據提交法院,但這些證據在法律上均無預決力,必須經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
依據證據法原理,能被法院認定、最終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具備的特征為:
1、合法性。即可定案證據必須為法定主體經法定程序、通過合法手段而取得,且符合法定的形式;
2、客觀性。即可定案證據必須是不依賴于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真實情況。
對行政訴訟證據而言,這種真實情況指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與規范性文件;
3、關聯性。即可定案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及與此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與規范性文件——存在一定的聯系。
可定案證據是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其認定的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客觀與準確。行政訴訟證據的以上三個特征,
實際上包容著行政法與訴訟法兩方面的特征。行政訴訟證明責任制度的建構,必須對行政訴訟證據的特征加以體現。
3、行政訴訟證據的來源特定。
行政訴訟的證據主要來自行政程序,且主要由被訴行政主體提供。
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行政主體應當在充分、全在掌握證據、查明事實真相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即行政主體必須遵循先取證、后裁決的規則。在注重程序與注重實體同等重要的今天,這已是行政法治的內在要求。
這決定行政主體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應在作出裁決之前就已獲得,以便在引起訴訟時如實向法院提供。
原告在訴訟程序上有權就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被告的證據進行反駁,
但其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相對人地位,使其難以從處于主導地位的行政主體處獲得證據。
所以行政訴訟的證據主要應由被告行政主體在法定期限內提供給法院,而其提供的證據,必須取自于行政程序(“行政案卷排除規則”)。
先取證、后裁決的行政程序規則,決定了行政訴訟證據來源的特定性。這區別于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證據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