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一、民訴中關于抗訴的相關規定 1、關于民事抗訴的范圍。必須明確的是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民事檢察監督應當主要是“事后監督”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即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而不是“事前監督”、“ 事中監督”或者“全程監督”。 新《 民事訴訟法 》第208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根據上述條款,對調解書的監督也正式納入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的范圍 2、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及調解書,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抗訴條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根據新《民事訴訟法》,在審判監督程序編里面,共有三處提到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了檢察建議,其中兩處為再審檢察建議,如第208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以及第209條,另外一處為其他審判程序中的檢察建議,即第208條第三款。 3、新《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此條款作為新增條款,明確了檢察院在民事抗訴中的調查取證權。 4、關于抗訴再審的審級和下交再審:新《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該條款是針對 檢察院抗訴 再審的審級及下交再審的限制的規定。 二、民訴中抗訴與刑訴區別 刑事案件抗訴一般分為兩種,一是下抗上審( 二審 抗訴),二是同抗同審(再審抗訴)。刑事抗訴包括上訴程序的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前者是指依照 刑事訴訟法 第18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 一審 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就是下抗上審。而同抗同審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法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而民事抗訴往往是上抗下審,極少用同抗同審,且判決、裁定均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認為符合抗訴法定要件、條件后,只能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即下級人民檢察院不能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若采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提抗,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往往不直接進行再審,而裁定指令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進行再審,這就是上抗下審。司法實踐中,同抗同審極少。 由此看來, 民事訴訟法中關于抗訴 的相關規定是非常多的,主要參考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我國最新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定。并且,需要注意的就是民事 訴訟 中抗訴審查期限以及范圍目前各方面尚無一致的見解,因此在提起抗訴前最好需要咨詢相關 律師 。
民事訴訟法民事抗訴的依據1、關于民事抗訴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的范圍。必須明確的是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民事檢察監督應當主要是“事后監督”,即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而不是“事前監督”、“ 事中監督”或者“全程監督”。2、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及調解書,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抗訴條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申請檢察院建議或抗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民事案件抗訴期限兩年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的規定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的判決、裁定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發現確有錯誤的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可以通過抗訴方式進行監督。但法律并沒有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抗訴的時限。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規范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的意見》中規定:“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應不予受理。”與此相呼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關于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規定:“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二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檢察院自己抗訴就沒有期限。
一、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相比有什么不同:
1、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性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屬于階級矛盾性質。
2、適用的實體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3、適用的程序法不同。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審理刑事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是什么
1、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多方民事法律行為
2、要式行為、不要式行為
3、主民事法律行為、從民事法律行為
4、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為、輔助的民事法律行為
5、生前行為、死因行為
6、負擔行為、處分行為
7、有因行為、無因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民事案件申請抗訴時效民事案件申請抗訴時效如下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1、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審查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是新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當事人申請抗訴的期限;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判決、裁定生效后兩年,超過兩年將不能提起再審。可是民訴法卻沒有對檢察機關的抗訴限定一個時間,也就 是說檢察機關對生效的民事判決和裁定何時提起抗訴都可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民事訴訟抗訴程序1、受理。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抗訴案件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的來源包括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機關轉辦、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
2、立案。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訴案件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的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立案。立案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
3、審查。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后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應當就民事判決、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訴條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案件,應當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原則上不應當進行調查。
4、提請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制作《提請抗訴報告書》 ,并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依據。
5、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由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應當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決定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抗訴書》 。《抗訴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審理情況及抗訴理由。《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6、 出庭。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檢察院抗訴程序1.受理。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抗訴案件的來源包括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機關轉辦、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
2.立案。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訴案件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的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立案。立案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
3.審查。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后民事案件抗訴最新規定 ,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應當就民事判決、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訴條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案件應當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原則上不應當進行調查。
4.提請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制作《提請抗訴報告書》,并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依據。
5.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由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應當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決定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抗訴書》。《抗訴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審理情況及抗訴理由。《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6.出庭。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