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發生火災直接負責人按照消防責任事故處理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對直接責任人員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一般的失火行為造成的損失比較小的,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由消防部門對失火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發生一般火災追究誰的責任發生大火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要根據具體事實,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及其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他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追究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處分、刑事責任。
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責任追究可以分三種情形: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3、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照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十五 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實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要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要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序規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一般輕微火災怎么處罰僅有失火行為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嚴重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不構成失火罪,而屬一般失火行為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火災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怎么處理特別嚴重的話就違反刑法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了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這種情況下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一般最多判7年。
發生火災消防安全管理人負什么責任:
1、首先要看火災的大小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其次要看管理人是否履行了職責。
2、消防安全管理人如果履行職責不好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可能會負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3、刑事責任大概會涉及到消防責任事故罪、瀆職罪、玩忽職守罪等,這個可以查刑法就知道了。
火災事故責任如何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火災發生后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原因的基礎上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依法對責任人承擔何種責任進行認定的行為。
依據《火災事故調查程序規定》(公安部37號令)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火災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分為四類:直接責任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間接責任,領導責任,直接領導責任。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具有三個鮮明的特點:
一是主體的特殊性。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內部機構,因《消防法》授權而獲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但同時,公安消防部隊又是一般火災怎么處罰直接責任人 我國一支實行現役體制的部隊,是我國武裝警察組成部分。于是,我國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軍人執法”這一非常鮮明的中國特色。
二是科學性。火災發生后,事故現場因為火災的毀滅性和火災撲救對現場的破壞性,查明火災原因成為一世界性的難題,需要通過科技含量相當高的技術手段實現,由此使建立在火災原因調查基礎上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也具有鮮明的科學性。
三是事實上的準司法性。要正確認定責任,除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外(能夠正確分析火災三要素與火災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規),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在熟練掌握歸責原則的基礎上。
能夠正確分析責任人引發火災的行為(包括導致火災蔓延、擴散的行為)與火災損害后果之間法律上因果關系。而法律歸責知識的掌握和對邏輯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職業人員的基本素質。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因火災產生的民事糾紛往往以此為依據,使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事實上產生了確定相對人權利、義務狀態的效力。
由于現役部隊特殊的管理體制和頻繁的流動性,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始終難如人愿。
再加上目前火災原因調查從業人員數量少(全國約3000人左右),任務重(全國僅2005年第一季度就發生火災98280起),裝備差(基層組織幾乎沒裝備任何技術設備),專業機構少(全國僅有四所專業的消防科研所。
其中只有一家以火災調查為主),而且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僅有四種責任分類,連每種責任的定義都沒有),目前我國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現狀不容樂觀,嚴重滯后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擴展資料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
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性質的認識出現了截然不同的看法。公安部著眼于其主體的特殊性和科學性,認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一樣,是一種技術鑒定,不是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
而部分法律界人士著眼于主體的行政主體資格和事實上的準司法性,認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屬于行政確認行為。
這種分歧反映在司法實踐中,表現為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提起的行政訴訟,部分法院受理并作出判決,部分法院以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為由不予受理。
首先我們必須肯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是一種技術鑒定,而是一種行政行為。《消防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依此授權,公安消防機構具備了行政主體資格。依據《消防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火災事故發生后,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火災原因、火災損失等調查情況,查明火災事故責任,因此進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消防機構的法定職責。
所以,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哪種行政行為,在回答此問題前,我們必須先弄清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對象以及具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顧名思義,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認定的是責任人是誰和其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責任在通常意義上有三種含義,第一是“義務”,第二是“過錯”、“譴責”,第三是“處罰”、“后果”。
法律意義上的責任通常指的是第三含義,即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實出現時,責任人應當承擔的否定性后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火災事故調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