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內江市進行傷殘鑒定是可以有司法鑒定,也可以是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地址和機構不一樣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的。司法鑒定是向司法機關申請,委托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的。而工傷鑒定是需要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有委員會按照鑒定時間和地點的。
司法鑒定地址:
內江協力司法鑒定中心
地址:玉溪路內江中級人民法院附近
內江恒鼎司法鑒定所
地址:內江市市中心
依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九條 〔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復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他材料。
第十條 〔材料審核〕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因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鑒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內江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在哪里做?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你們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你們可以到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鑒定時需要傷者本人帶上身份證復印件,病歷,片子等。
然后根據鑒定結果和交通事故認定書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的責任劃分盡快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的還需要增加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傷殘鑒定一般由司法部門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的鑒定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工傷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的傷殘鑒定一般去當地社保部門的工傷鑒定中心,而其他情況的可以去當地的司法鑒定中心做傷殘鑒定。傷殘鑒定申請表的領取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持本人與公司的勞動關系證明(如工廠牌,有效工資條等)和醫療單據證明,到勞動局申請工傷,不用廠區負責人跟隨,即可拿取工傷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表是工傷職工在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需提供的申請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樣式基本統一,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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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由司法部門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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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沒有固定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的傷殘鑒定中心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因為傷殘原因不同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鑒定的機構不同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
一、工傷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國家法定內江傷殘鑒定中心在哪里 ,初次鑒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鑒定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二、人身損害
人身損害具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均可以進行傷殘鑒定,但為了避免訴訟中不必要的爭議,最好由侵權方和受害方協商一致選擇鑒定機構,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鑒定機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法釋〔2001〕33號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