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1.房屋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住宅實施改造、 房屋所有權 人選擇產權調換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對直管公有住宅實施改造等5個方面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的補償 按照統一 拆遷 標準,被拆遷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 安置房 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 二手房 市場價格。 2.提前搬遷獎勵 按項目改造補償方案給予不同檔次的戶獎和樓棟騰退獎,總計每戶不超過8萬元。 3.政策性補貼 房補貼和物管費補貼。物管費補貼根據改造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按1.8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5年。 4.政策性補償 補償被拆遷人安裝天然氣費用 包括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了被拆遷人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寬帶、天然氣、電表和空調移機等政策規定的補償費用。 根據相關數據分析, 成都市 當前舊城改造任務艱巨。僅中心城區“兩軸四片”重大項目,所涉及的拆遷面積就達117萬平方米、拆遷戶數10492戶,加之5•12汶川地震又造成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了大量的危舊房屋亟須改造。同時,近期 拆遷補償 標準不一致問題也困擾著城市拆遷的健康發展。為此成都市出臺了《意見》。 5.政策性補助 被拆遷者補助每戶搬家費1200元 按照規定,拆遷人將向被拆遷人提供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商業、辦公、生產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職工平均 工資 收入為準,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支付。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補助費。 拆遷人對被拆遷者提供搬家補助費,補助標準為住宅每戶補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拆遷人組織搬遷,據實補助搬家費用。 針對以上分析得出,對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所計算的時間,由1.5個月增至6個月,且對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遷住房面積均按50平方米來計算;對一次性發放的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所計算的時間,由1.5個月增至3個月。隨著物價水平的提高,根據市場情況,《意見》對住宅的搬家補助費作了調整,由原有的每戶300元增至1200元。對非住宅的補助,則沿用原政策。
成都拆遷補償標準明細按照統一拆遷標準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被拆遷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的,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被拆遷者補助每戶搬家費1200元,按照規定,拆遷人將向被拆遷人提供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成都拆遷補貼標準成都市拆遷補貼政策如下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1、被拆遷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的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2、政策性補償。包括被拆遷人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寬帶、天然氣、電表和空調移機等政策規定的補償費用。3、政策性補助。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4、政策性補貼。包括購房補貼和物管費補貼。5、提前搬遷獎勵。折遷人對提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完成搬遷并交付被拆遷房屋的,可按項目拆遷工作實施方案給予不同檔次的戶獎,戶獎每戶不超過6萬元。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另給子每平方米不超過500元的面積獎。
法律依據: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五城區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意見》
三、統一拆遷標準
(一)被拆遷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
(二)政策性補償。包括被拆遷人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寬帶、天然氣、電表和空調移機等政策規定的補償費用。
(三)政策性補助。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
1.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2.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拆遷商業、辦公、生產用房等比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準,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支付。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補助費。
3.搬家補助費。住宅每戶補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拆遷人組織搬遷,據實補助搬家費用。
(四)政策性補貼。包括購房補貼和物管費補貼。
1.購房補貼。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提前搬遷獎勵。折遷人對提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完成搬遷并交付被拆遷房屋的,可按項目拆遷工作實施方案給予不同檔次的戶獎,戶獎每戶不超過6萬元。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另給子每平方米不超過500元的面積獎。的,住宅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的30%給予購房補貼;非住宅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的20%給予購房補貼。
2.物管費補貼。對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積90平方米、1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給子5年物管費補貼。
2009成都市拆遷問題?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78號)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 王榮軒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 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準執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九條 土地被征用后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 征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按規定標準補償。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實際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 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為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四條 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可以實行自謀職業、單位安置等辦法。
對男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40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實行自謀職業安置。
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并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由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應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安置單位。
第十五條 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十六條 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對象。退養安置對象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第十七條 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供養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八條 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九條 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由勞動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條 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6000元。
第二十一條 征地范圍內未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條 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的被拆除房屋的農轉非人員,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積(含樓梯間,下同)進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現(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條 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按下列規定,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簽訂貨幣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幣安置款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補償,并按相鄰區位的經濟適用房價格進行結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項規定辦理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結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積,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定相互結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屬批準面積的由征地單位按其自建的成本價,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300元給予補償;
(二)原有住宅人均達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三)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每平方米600元購買;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商品房價購買;
第二十五條 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宅拆遷安置。
第二十六條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圍內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人員可按貨幣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補償,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后,擇地修建,或由農轉非人員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拆除以繼承、贈與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非農業人員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過600元一次性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 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家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被拆除住宅的農民擇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積按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征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強制搬遷。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專戶儲存。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標準,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經依法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青白江區、龍泉驛區和縣(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并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成都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0年09月26日 實施日期:2000年09月26日 (地方法規)
成都雙流拆遷補償標準一、土地補償、安置補助等費用標準
在嚴格執行《雙流縣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雙府函〔2001〕65號)和《關于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若干政策的試行意見》(雙委發〔2003〕74號)等文件有關征地補償安置規定的基礎上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拆遷過渡費、搬家費、獎勵和工作經費等標準進行補充和規范。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現行的規定執行,即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依照以上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2、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照《雙流縣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并根據不同區位、附著物種類、數量等實際由各鎮(街道)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各鎮(街道)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拆遷的獎勵,每戶不得突破5000元。
二、房屋安置類別和辦法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1、住房安置對象指常住人口在征地范圍內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利的農村村民。人口安置對象指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農轉非人員,征用土地應農轉非人員,被征地的使用人,戶籍關系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義務軍人,在校學生,在服刑或勞教人員,五保供養人員,其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他政策規定屬于應安置的人員。
被拆遷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實行以房換房方式安置的,按人均35平方米計算,被拆遷戶原主體房屋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貨幣補償;被拆遷戶原有住房主體體房屋面積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不補交房款。
2、被拆遷安置對象按人均35平方米進行住房安置后再另行購買安置房的,每人不得超過15平方米,其價格按建筑綜合成本價執行。
綜合成本價的構成由直接建設安置住房工程造價和配套服務于安置小區內的道路、綠化、廣場以及其他公共需要分攤的費用購成。統建安置面積人均不得突破50平方米。對有房無戶和有戶無房的被拆遷人員的住房安置,由各鎮(街道)制定具體安置方案。
三、其他補償標準
1、因拆遷戶無現房安置,拆遷涉及住房過渡的,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計算,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最長期限為12個月。如果超過時限尚未落實安置房,過渡費則按以上標準每年上浮50%予以補助。
2、征用土地涉及拆遷戶搬家補助,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計算,每人一次性補助100元。
3、對積極配合征地拆遷工作,提前或按時完成拆遷的拆遷戶,按每戶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4、工作經費。因組織實施征地工作產生的各項經費,對涉及的鎮(街道)按每畝3000元予以補助。對拆遷工作量大、成績突出、上訪少、進度快的部門、鎮(街道)和村、組,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獎勵辦法由縣政府目督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5、拆遷涉及的相關獎勵及補償經費、被拆遷農民就業培訓經費由縣財政在土地收益中撥付專款列支。
規定和補充了對土地及附著物、房屋安置、其他獎勵等等費用補償的標準,雙流征地補償標準需要引起所有人的重視,特別是負責征地補償的相關單位,在雙流征地補償標準上面,要更加完善自己的工作職責,把人員的調配到最合適的崗位。
擴展資料成都拆遷政策不滿50平賠50平 :
補償糾紛
1、補償標準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 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征地補償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關于《雙流縣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關于《雙流縣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