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法院可以委托
法律分析傷情鑒定法院可以委托 :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涉及當事人民事損害賠償的鑒定,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傷情鑒定涉及交通肇事是否構成犯罪問題,只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鑒定傷情鑒定法院可以委托 ;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傷殘鑒定是否一定需要法院委托不一定傷情鑒定法院可以委托 ,傷殘鑒定可以有本人或其近親屬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通過法院委托司法機構進行鑒定。進行傷殘鑒定攜帶相關證件及材料,包括有本人身份證、病歷資料治療的病歷資料等。
法律分析
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在傷情穩定后影響勞動、生活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分為一到十級傷殘,分別對應不同的傷殘補助金標準,其中,十級傷殘為最輕的傷殘等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工傷的職工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需要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或其親屬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鑒定,并提供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對于符合加鑒定條件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及相關人員,鑒定的時間、地點、人員。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委托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職工因工受傷且用人單位為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職工享受工傷待遇。工傷保險基金賠償其工傷期間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傷情鑒定法院可以委托 ;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個人是否能委托司法鑒定所進行傷殘鑒定可以的。機構和個人都是可以申請做傷殘鑒定的傷情鑒定法院可以委托 ,不過對個人的申請會有所限制。準許私人申請的事項僅存在于工傷事故,而交通事故,治安管理這些涉及刑事方面的是無權申請私人鑒定的。把書面的鑒定委托材料提交給鑒定機構,內容上要求有委托人的個人信息并且闡明委托理由,用途以及要求就可以傷情鑒定法院可以委托 了。
法律分析
如果勞動者已經認定為工傷事故的,在職工傷情相對穩定后,工傷職工、工傷職工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應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工傷職工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鑒定。因此,個人和用人單位都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進行工傷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如果未被認定為工傷事故的,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接受鑒定申請。此時受害者個人可以單方面委托司法鑒定所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這里的鑒定就不是工傷鑒定傷情鑒定法院可以委托 了。法律不禁止人身損害受害者單方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但是,個人單方面委托進行的鑒定,在訴訟中,可能因為對方當事人有足夠證據反駁而重新鑒定。因此,建議與對方當事人協商,選擇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是否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可以但不需要。如果是刑事案件傷情鑒定法院可以委托 ,公安機關內部設有司法鑒定機構,一般是不委托在外進行鑒定的。 如果有必要,可以聘請公安機關以外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鑒定機構須對鑒定結論承擔責任。司法鑒定機構是否需要辦案單位的委托書,這個由司法鑒定機構自行決定。如果該鑒定機構也接受自然人本人的委托,則鑒定可以進行。
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關于司法鑒定的責任傷情鑒定法院可以委托 :輕重傷是傷情鑒定,主要目的是判斷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進行。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內部設有司法鑒定機構的,可以進行司法鑒定。如果有必要,也可以聘請公安機關以外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同時根據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鑒定機構須對鑒定結論承擔責任。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是否準許當事人重新鑒定的申請,首先要看該鑒定是法院委托或當事人自行委托。由于當事人單方委托所作的鑒定意見相對于法院委托所作的鑒定意見,可靠性差,所以法律放寬了另一方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只要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法院應予準許。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