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兩年后員工要求傷殘鑒定
1、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工傷兩年后員工要求傷殘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工傷兩年后員工要求傷殘鑒定 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工傷兩年后員工要求傷殘鑒定 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工傷兩年后員工要求傷殘鑒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對傷殘鑒定的時間作出規定,工傷認定兩年后可以做傷殘鑒定。
受傷后多久做傷殘鑒定傷殘鑒定是在出院以后進行。單位在30天內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兩年后員工要求傷殘鑒定 的,個人在1年內申請。傷殘鑒定是在醫療結束后,到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申請,判定是否存在傷殘等級工傷兩年后員工要求傷殘鑒定 的鑒定。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在職工受傷后兩年內均可以申請。
法律分析
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以后,單位必須在職工發生工傷起一個月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不申報,那么職工個人及其親屬都可以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工傷兩年后員工要求傷殘鑒定 的。職工可以自己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即使已經離職,但畢竟是在離職前發生的事故,單位應當承擔責任。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如果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傷殘等級鑒定超過兩年還可以去做嗎?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是有時間限制的工傷兩年后員工要求傷殘鑒定 ,一般是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直接去做傷殘鑒定工傷兩年后員工要求傷殘鑒定 ,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復議工傷兩年后員工要求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會暫時中止的。傷殘鑒定跟勞動者治療沒有影響工傷兩年后員工要求傷殘鑒定 ,因為傷殘鑒定是根據勞動者當時受傷時第一次入院的病歷和暫時的康復情況,一般越早做對勞動者的傷殘鑒定等級越有利,得到的賠償越多,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在什么時候做,但是要在工傷認定結論書生效后一年之內做。
具體法律法規規定如下工傷兩年后員工要求傷殘鑒定 :
1、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工傷鑒定時間是越早越好,越早更有利于申請工傷賠償,節省申請時間。通常鑒定時效為出險后3-6個月,為有利被保險人考慮,最長不超過6個月。
3、工傷鑒定時間與工傷認定時間不同,如需了解工傷認定時間規定,具體請看《工傷認定時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