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工傷一級賠償案例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廈門市工傷一級賠償案例 ,向經辦機構辦理除供養親屬撫恤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手續的廈門市工傷一級賠償案例 ,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辦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對提交材料齊全的,在30日內予以辦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或因工死亡職工直系親屬辦理供養親屬撫恤待遇手續的,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被供養人戶口簿或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居民身份證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一)被供養人屬于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二)被供養人屬于養父母、養子女的,提交公證書;
(三)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書。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但職工主動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按規定住院及轉院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及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依法以本單位因工出差標準及規定的比例予以支付、報銷;用人單位未定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和差旅費標準的,應參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國家機關出差伙食補助和差旅費標準及規定的比例予以支付、報銷。
第二十二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二)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應當與用人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定三方書面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第二十三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其標準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和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30個月的,按30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20個月的,按20個月支付,九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等標準,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并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包方屬生產經營單位的,其職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承包方負擔;承包給個人的,個人及其雇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發包方負擔。
廈門市工傷賠償項目和標準(一)治(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廈門市工傷一級賠償案例 的廈門市工傷一級賠償案例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二) 住院伙食補助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廈門市工傷一級賠償案例 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三) 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么,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并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四) 康復治療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五) 輔助器具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廈門市工傷賠償標準建議你先帶他去醫院檢查受傷恢復的情況廈門市工傷一級賠償案例 ,確定他是小傷,而且恢復的相當的好(有醫院證明),一般很難上等級的。去勞動能力鑒定是他們工傷職工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只是沒有強制要求而已,既然他們提出要鑒定,你就可以去申請,前面建議你先去看過恢復情況廈門市工傷一級賠償案例 了,我想你心里也有底廈門市工傷一級賠償案例 了。
至于上了等級賠償問題 ,假設是十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廈門市工傷一級賠償案例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的標準為6個月本人工資。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我不知道廈門的十級規定是幾個月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假設是4個月,同時假設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200元(人民幣),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也就是說,你們職工1200元的月工資小于2200*60%,那就要按2200*60%的月工資為基數計算 即2200元*60%*6月=7920元這個就是十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2200元*4月=8800元 。
你們給他入了工傷保險了嗎,沒的話就全由你們賠,入了的話你們就是賠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當然我這里只說了勞動能力鑒定以后該賠償的,在他治療期間的費用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另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