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可以撤銷工傷認定書嗎
人社局可以撤銷自己作出人社局可以撤銷工傷認定書嗎 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當下為人社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
法律分析
工傷認定更多的是涉及到行政裁決的內容人社局可以撤銷工傷認定書嗎 ,即做為行政主體的工傷認定委員會居中人社局可以撤銷工傷認定書嗎 ,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所提交的證據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這就決定人社局可以撤銷工傷認定書嗎 了工傷認定在司法實踐中的復雜性。在司法實踐中,工傷認定決定書做出之后,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復議或之后可能發生的行政起訴,在這樣的情形下,該工傷認定決定書是否停止執行,才是探討工傷認定決定書法律效力的意義所在。要明確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法律效力,應首先明確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在勞動者對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復議的情況下,一般是工傷認定委員會并未對勞動者所受傷害做出予以工傷認定的決定,工傷認定決定不停止執行,除非工傷認定書被有權機關予以撤銷或是中止執行。但在司法實踐中,當案件進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卻往往會中止本案的審理,待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審理終結,再根據案件確定的結果,確定是案件否繼續審理。綜上所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接受后可以撤銷工傷的問題。在正常情況下,如果工人提交工傷申請并且材料準備就緒,如果確定在接受后不能撤銷,如果要撤銷,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重新審議的情況,要根據案例確定是否繼續試用。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人社局可以撤銷工傷認定書嗎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工傷認定撤銷要多久可以撤銷嗎?在工作中發生人身 上海 人社局可以撤銷工傷認定書嗎 的可以申請認定為 工傷 人社局可以撤銷工傷認定書嗎 ,工商人社局可以撤銷工傷認定書嗎 的認定是可以撤銷的,分兩種情形。如果對工商的認定不合理,勞動者可以上訴要求撤銷。如果是做出 工傷認定 的人社局覺得工傷認定不夠合理,可以撤銷。工傷認定撤銷的時間一般會控制在30天左右。 一、工傷認定的撤銷 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不服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按復議決定撤銷原《工傷認定決定書》之后,原認定機關程序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作出認定決定的人社局,自己發現錯誤的,可以自行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同時撤銷原《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相關的法律條文 《 工傷保險條例 》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 工傷保險 待遇有異議的 《 行政復議法 》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 行政訴訟法 》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 一審 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工傷認定認為不合理的可以申請撤銷并且重新進行鑒定,這是法律對勞動者的權力進行的保護。工商的認定直接到工傷保險的賠償,工傷保險的賠償待遇直接取決于工商的認定,工傷認定程度高的就會得到賠償,認定程度低的得到的賠償就少。
申請工傷認定后可以撤銷嗎?一、申請 工傷認定 后可以撤銷嗎? 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可以撤銷工傷認定書嗎 ,在材料遞交齊全的情況下是不能撤銷的。如果材料不齊全人社局可以撤銷工傷認定書嗎 ,勞動部門是還沒有判定依據是可以撤銷的。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 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 工傷 ,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 社保 局做出認定工傷認定決定書后還能撤銷嗎? 工傷認定更多的是涉及到行政裁決的內容,即做為行政主體的工傷認定委員會居中,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所提交的 證據 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這就決定了工傷認定在司法實踐中的復雜性。在司法實踐中,工傷認定決定書做出之后,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復議或之后可能發生的行政起訴,在這樣的情形下,該工傷認定決定書是否停止執行,才是探討工傷認定決定書法律效力的意義所在。要明確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法律效力,應首先明確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為的效力內容行政行為通過必要的公示方式,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為的效力內容概括而言,一般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即公定力、確定力和執行力。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為一經做出,除非有重大、明顯的瑕疵情形,即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和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行政行為在經由法定程序由法定機關使之生效之前,都應被推定為合法有效,而在事實上是否合法有效,在所不問。此是出于對行政主體地位與作用的信任和尊重進而穩定法的安定性的考慮。行政行為的確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變的法律效力。 即行政主體不得任意改變已確定的行政行為,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也包括行政相對人不得任意請求改變已生效的法律行為,否則其請求將被視為無效請求,而不予以受理。行政行為的執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為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對其內容予以實現的法律效力。執行力是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雙方的一種法律效力,雙方主體都具有實現行政行為內容的權利義務。執行力是實現行政行為內容的效力,其實現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強制履行。 工傷爭議如果發生爭議的話,那么所提起的相應 訴訟 或者仲裁都是屬于行政性質方面的,當然需要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工傷認定,在材料十分齊全的狀況下,是不準撤銷的,緊接著相關的機構會對是否屬于工傷進行確認,最后會給出一個準確結論。
人社局認定工傷又撤銷怎么辦法律分析:人社局撤銷工傷不予認定書人社局可以撤銷工傷認定書嗎 ,之后需要進行調查,對事故經過進行人社局可以撤銷工傷認定書嗎 了解,再次根據是否符合工傷構成的條件進行判定,最終結果還是以勞動行政部門開具的認定書為準。人社局撤銷是合理的,工傷認定本生就是人社局管轄權的工作,一來般是不會自人社局可以撤銷工傷認定書嗎 我糾正認定結論的。但是,存在“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社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人社局可以撤銷工傷認定書嗎 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