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征地補償標準
第一條 為加強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2000年征地補償標準 的征地管理,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需要,促進特區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征用特區范圍內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的,按本規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第三條 特區的集體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征用。
市國土房產部門是土地征用及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其2000年征地補償標準 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征用集體土地。
被征地單位(包括原用地單位,下同)和個人,應當服從國家建設和特區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不得阻礙征地工作的正常進行。第四條 特區的土地按不同的地質耕作條件和平均產值、被征用土地農民生活水平等綜合平均因素,劃分為四個類區;
(一)一類地區2000年征地補償標準 :西港河以東,金鳳路(從西港河至汕樟路)以南,汕樟路(從金鳳路至鐵路線)以東,鐵路線以西,汕頭港北岸線以北的地域;
(二)二類地區2000年征地補償標準 :金鳳路以北,汕樟路以西,新津河以西,特區北界線以南,(魚+它)浦鎮區規劃范圍及以東(含四千畝片)的一類地區以外的地域;
(三)三類地區:汕頭港北岸線以北除一、二類地區以外的地域,達濠區濠江東北,汕頭港南岸線以南的地域;
(四)四類地區:達濠區濠江以西,西南區域和河浦區地域。
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和客觀條件的變化,特區土地類區的范圍需要調整時,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和公布,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第五條 征用本規定第四條所列各類地區的集體土地,應向被征地單位支付下列征地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一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每畝最高標準:耕地、魚塘為4萬元,其他農用地為3.1萬元;二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每畝最高標準:耕地、魚塘為3.4萬元,其他農用地為2.8萬元;三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每畝最高標準:耕地、魚塘為2.9萬元,其他農用地為2.5萬元;四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每畝最高標準:耕地、魚塘為2.5萬元,其他土地為2.2萬元。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同一類區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征用未利用土地的,按同一類區耕地標準的50%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屬短期作物的,按一造產值補償,稻田每畝補償費為0.15萬元,蔬菜每畝補償費為0.2萬元,養殖魚池每畝補償費粗養為0.2萬元、精養為0.3萬元;屬多年生作物,報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的長短,給予合理補償,果樹每畝補償費為0.2—0.6萬元;鹽田每畝補償費為0.3萬元。
征地公告發布后突擊搶種的作物,一律不予補償。
(三)附著物補償費。征用土地需拆除單位、個人房屋及其附著物的,參照特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墳墓遷移補償費:有主墳每穴為1000元,無主墳每穴為350元;其他附著物的補償,由市國土房產部門、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協商解決。
征地公告發布后突擊搶建的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四)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安置補助費,每個勞力的安置補助標準以每畝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被征用的耕地面積除以被征地單位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面積計算,但征用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安置補助費超過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直至20倍的,應當報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具體標準為:一類地區每人最高為1.6萬元;二類地區每人最高為1.36萬元;三類地區每人最高為1.16萬元;四類地區每人最高為1.0萬元。
征用其他計農業稅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同一類區耕地安置補助費的80%的標準給予補償。征用魚塘的,按同類區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補償。征用宅基地和未計農業稅的土地的,不付給安置補助費。
對被征用的計征農業稅的土地,市國土房產部門應當及時交清農業稅;征地時已有具體用地單位的,由用地單位交清農業稅。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批準征用的次年起,停止計征該土地所負擔的農業稅。
因征地需安置的人員符合用地單位招工條件被錄用的,應相應核減安置補助費。
(五)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補償費。
經依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的,應當執行森林法律、法規有關補償費用的規定。
二零二零年征地補償標準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2000年征地補償標準 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2000年征地補償標準 ,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征地補償費用項目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國家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國家土地征收賠償標準有: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法律依據】2000年征地補償標準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2000年征地補償標準 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一、關于征地補償標準
(一)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制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2000年征地補償標準 ,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可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
(二)統一年產值倍數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2000年征地補償標準 ,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實行征地補償。制訂區片綜合地價應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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