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集體活動中受傷
這個問題簡單啊!如果孩子在學校參加孩子在學校集體活動中受傷 的是統一組織的體育活動孩子在學校集體活動中受傷 ,受傷的話。只有學校出證明孩子在學校集體活動中受傷 ,走保險就可以孩子在學校集體活動中受傷 了。如果是自己單獨玩的話受傷。理論上來說也是可以治療的。
小孩在學校組織的活動中受傷誰的責任孩子是在學校組織孩子在學校集體活動中受傷 的活動中受傷孩子在學校集體活動中受傷 的孩子在學校集體活動中受傷 ,此時孩子的安全監護人是學校孩子在學校集體活動中受傷 ,法律上是學校負責孩子在學校集體活動中受傷 ;
學校可以追償當時負責組織活動的老師。
小學生在學校同學之間玩耍意外受傷學校有責任嗎?學校需要承擔責任孩子在學校集體活動中受傷 ,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管理、教育和保護的法定職責和義務。
學校教育指受教育者在各類學校內所接受的各種教育活動孩子在學校集體活動中受傷 ,是教育制度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教育的具體活動受到社會需求影響,必須符合社會發展趨勢,承擔著對社會輸送人才的職能。一般說來,學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學校主要分為五種: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和大學。
學校相關: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國高等學校共計3005所,其中:普通高等學校2740所,含本科院校1258所、高職(專科)院校1482所;成人高等學校265所。本名單未包含港澳臺地區高等學校。
學生在參加學校的活動中受傷學校有多少責任1、“我校應付多少責任”:我認為學校即使是負責任,所負責任比例也不會很大,在10%-30%之間。原因是:
(1)根據年9月1日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學生在校受到傷害的,應由侵權人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來承擔責任,行為是致害主要原因的應承擔主要責任、是致害次要原因的應承擔次要責任,對致害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所以:學校是否承擔責任、承擔多大責任,要看學校在這起事件中是否有過錯、是否盡到孩子在學校集體活動中受傷 了應盡和管理教育義務、盡義務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2)根據您所說的情況:該生致害的主要原因,是第二、第三被告的行為,因此,毫無疑問的是:第二、第三被告必須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3)我認為學校在這個事件中僅有輕微的過錯,即:在課間時老師沒有及時發現學生打鬧并及時加以制止,但這個過錯在傷害原因中所占比例非常小,所以,學校應負的責任是:10%-30%。
(4)學校“每周對小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是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的合法、合理事由。
2、我覺得,學校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答辯:
(1)學校每周都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交證據),學校管理秩序、教堂秩序較好,從未出過大的事故。
(2)課間經常安排老師巡視,只是那一時刻老師沒有注意到。
(3)那二個學生平時就比較調皮,老師一直在注意孩子在學校集體活動中受傷 他們。
(4)學校有不準一課間打鬧的規定,三個學生是自己故意違反校規。
(5)校方已經盡到孩子在學校集體活動中受傷 了合理的照顧和安全義務,不應承擔或是僅承擔與輕微過錯相應的責任。
3、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2)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3)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4)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三)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