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法律規定
對于刑事案件,國家賠償法有以下規定刑事賠償法律規定 : 第一節賠償范圍 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刑事賠償法律規定 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 侵犯人身權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照 審判監督程序 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刑事賠償法律規定 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 承擔賠償責任 :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 不負刑事責任 的人被羈押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 不追究刑事責任 的人被羈押的;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 和 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 二審發回重審 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賠償程序 第二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適用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五條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情況、收集證據。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有爭議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并可以進行質證。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二十九條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審判員組成,組成人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 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后,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 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刑事國家賠償應訴規定有什么?刑事 國家賠償 應訴規定有什么? 正常情況下刑事國家賠償應訴的規定為解除、撤銷拘留或者 逮捕 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刑事賠償法律規定 ,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賠償法律規定 :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 犯罪嫌疑人 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準許刑事 自訴案件 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賠償義務機關有 證據 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刑事國家賠償案件流程? 一、受理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受理。 2、公安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 立案 ,并通知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二、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時,應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三、審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協商。 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稱,實踐中,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之間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或是在賠償委員會組織下,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的情況并不少見。尤其是對損害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實踐證明,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可提高辦案效率,為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提供平等對話、友好商談的機會,利于社會穩定。 因此,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可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進行協商。如達成協議,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同時明確,賠償委員會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及時作出決定。 四、時間要求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 刑事賠償 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范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復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 羈押 期間不計算在內。 五、賠償方式 國家賠償 法規 定: 國家賠償以支付 賠償金 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受理程序是國家賠償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中受理程序并不是很復雜,基本上跟一般的訴訟案件的受理程序是類似的,只是在案件的處理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而且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核實工作是由相關的賠償部門進行處理的。 國家賠償條件 1、根據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的; (二) 非法拘禁 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 行政處罰 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對冤案的 賠償標準 是怎樣的?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 護理費 ,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 傷殘等級 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 扶養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致人 精神損害 的,應當在 侵權行為 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處罰款、 罰金 、追繳、 沒收財產 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8)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5、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賠償詳細天數的計算方法: 刑事國家賠償應訴的規定是非常的全面的,對于每一種國家賠償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可以通過這個規定來解決的。刑事國家賠償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我們要積極的爭取賠償,因為國家賠償在我們國家是屬于自訴案件的,所以是需要我們自己去申請的,并不是主動賠償的。
刑事案件怎么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刑事賠償法律規定 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刑事賠償法律規定 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刑事賠償法律規定 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