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根據規定 國家賠償 申訴 期限標準如下: (一)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 羈押 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人民法院審查申請的時間限制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 立案 。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全后起算。 經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依法不屬于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處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被侵權事項,應當先經過依法確認。被要求確認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賠償委員會不受理要求確認的申訴案件。 (三)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期限 賠償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因案件情況復雜,三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仍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再延長 審理期限 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再延長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國家賠償起訴期的時間規定是多久不服國家賠償上訴的期限為三十天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具體規定如下
(1)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3)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五條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的期限是多久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的決定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服國家賠償能否上訴期限是多久?一、不服國家賠償能否上訴 可以 申訴 。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的決定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后,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 法規 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至于抗訴,是檢察院的權利,但沒有表述為抗訴,而是“提出意見”應理解為是檢察建議。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二、期限是多久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適用于行政賠償)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該條適用于 刑事賠償 ) 三、 檢察院抗訴 的有效時間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 1、抗訴案件的來源。 當事人或者其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他利害關系人申訴的。 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的。 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 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 2、抗訴檢察院。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 民訴法 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提出抗訴。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訴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提出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訴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提出抗訴。 3、檢察院不接受抗訴申請的情形。 按照民訴法規定的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涉及婚姻關系和 收養 關系的案件。 人民法已經決定再審的案件。 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 當時人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案件。 執行和解的案件。 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二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法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 同一檢察院提出過抗訴的案件。 當事人對人民檢察院所作的終止審查或者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 4、對駁回再審申請案件的抗訴。 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被駁回,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理由成立的,可以抗訴。 對法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檢察院不能向人民法提起抗訴。 5、撤回抗訴申請的處理。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檢察院經審查向人民法提起抗訴,人民法裁定再審后,當事人申請撤回抗訴申請的,人民檢察院一般撤回抗訴。 6、抗訴事由。 原生效判決、裁定具有民訴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7、檢察院可以調查的情形。 當事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由于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 證據 ,向人民法提供了證據線索,人民法應予調查未進行調查取證的。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人民法因應予調查取證未進行調查取證的。 審人員在審理該案時可能有貪污 受賄 、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的。 人民法據以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是偽證的。 8、人民檢察院終止審查的情形。 申訴人撤回申訴,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已經裁定再審的。 當事人自行和解的。 應當終止審查的其他情形。 9、人民檢察院審查終結 原判決、裁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向人民法提出抗訴。 原判決、裁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作出不抗訴決定。 符合提出檢察建議條件且有必要的,向人民法或者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10、下列情形,人民檢察院不予抗訴。 申訴人在原審過程中未盡 舉證責任 的。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錯誤或者違法的。 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證據屬于當事人在訴訟中未提供的新證據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但處理結果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當事人權利義務影響不大的。 原審違反法定程序,但未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涉案標的額及社會影響不大的案件。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其他情形。 11、抗訴案件的審理范圍 抗訴案件的審理范圍應圍繞抗訴內容進行審理。抗訴內容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理由不一致的,原則上應以檢察機關的抗訴書為準。 綜合上面所說的,如果不服國家的賠償是可以上訴的但還是一定要在期限之類,不然是沒有用的,因此, 不服國家賠償能否上訴 期限是多久 ?這就要看你自己當時雙方簽訂的合同了,以合同上面的日期為準,在法律面前每一個公民都是平等的,法律也會很好的保護公民的利益。
國家賠償申訴期限是多久?對于國家賠償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的申訴沒有期間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的限制,賠償請求權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委會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隨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訴。但申請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后,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
國家賠償申訴期限是多長關于國家賠償申訴期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的規定為:賠償請求人對賠償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的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