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一、 行政訴訟法 的救濟途徑 (1)空間效力 空間效力又稱地域效力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地域范圍。中國行政訴訟法適用中國國家主權所及的一切空間領域,包括中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領土延伸的所有空間,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國籍船只以及飛行器一般也認為是中國領域。凡是在中國領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國領域內進行的行政 訴訟 活動,均應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但 也有例外:一是中國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不適用中國(內地)行政訴訟法;二是有關行政訴訟的地方性 法規 和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 (2)時間效力 行政訴訟法時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時間以及對該法生效前發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中國《行政訴訟法》第75條明確規定:“本法從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里的施行日期即為該法生效日期。同時,中國行政訴訟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對人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于哪些人,對哪些人有拘束力,對哪些人沒有拘束力。中國行政訴訟法原則上采用屬地原則確定對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均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和第70條規定,這些當事人包括:中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他組織;在中國進行行政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但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事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凡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都適用行政訴訟法來審理解決。 二、行政復議程序 行政復議程序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所遵循的步驟。它在性質上屬于行政程序。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相比,具有簡易、高效等特點。但是,行政復議作為一種行政裁判制度,又具有準司法性,所以在程序上應盡量司法化,以保證復議活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申請與受理 (一)申請 行政復議是依申請行為。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為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不能主動 管轄 。根據《 行政復議法 》的規定,申請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申請復議范圍。 5.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根據《行政復議法》第9條和第16條的規定,申請復議還須符合下列程序條件:(1)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復議。 (二)受理 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后,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項: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請是否屬于重復申請。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后,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復議申請分別作以下處理:①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②復議申請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但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③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應的處理方式,而不能簡單地一退了之。 三、行政復議的審理和決定 (一)復議審理 1、審理前的準備 (1)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2)調查收集 證據 。復議機關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方式:一是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二是向有關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和公民調取證據。(3)更換或者追加當事人。 2、審理的內容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復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3、審理的方式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由此可見,書面審理是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的基本形式。 4、審理的依據 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只能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規范性文件。 5、審理中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復議法》第21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從而確立了復議不停止執行的制度。然而,如果毫無例外地規定復議不停止執行,將可能使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得到執行而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復議法》在確立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的同時,也規定了該原則的例外:(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可以依職權決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6、審理的期限 《行政復議法》第31條第1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 行政復議期限 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二)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協作會議 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的審理,最后要作出決定。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復議決定有以下四種: (1)維持決定。 (2)履行決定。履行決定是指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某種法定職責的決定。 (3)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是指復議機關作出的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②適用依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賠償決定。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申請人請求賠償,復議機關應當依照《 國家賠償法 》的有關規定,在作出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的同時,作出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送達與執行 (一)送達 送達的方式及期限的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執行。 (二)執行 行政復議決定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應該自覺履行。但有時當事人由于對復議決定不滿意而不予履行,此時 強制執行 就成為必要,否則,行政復議的國家權威性就無從樹立。 1、被申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的。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2條和37條的規定,當被申請人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復議決定的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并對被申請方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警告 、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2、申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的。當申請人不履行終局的復議決定,或者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則根據復議決定內容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措施: (1)如果復議機關作出的是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的,則由原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2)如果復議機關作出的是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的,則由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于在 行政處罰 上有著不同意見的,可以申請這兩種法律救濟,分別是向處罰的行政機構和法院提起相關訴訟,然后在等法院或者處罰行政機構下達相關的通知,如果真的是對于判決是有疑問的話,肯定會對案件進行重新審查。
法律救濟途徑法律救濟途徑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具體如下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
1、行政復議。一般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
2、行政裁決。通常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特定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3、國家賠償;
4、民事訴訟。
拓展資料:法律救濟的特征
一是受理機關法定。只能由法律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決。
二是有嚴格的受理范圍和審理程序。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分別作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了明確規定,超出受理范圍有關機關將不予受理,違反法定程序則承擔法律責任。
三是有明確的申請、起訴期限。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訴訟的期限,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或者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提起國家賠償要求,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2年;提起民事訴訟的一般時效為3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逾期將喪失申請、起訴權。
四是審理方式明確。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理,特定情況下也采取調查取證、聽取意見等方式審理;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一審采取開庭審理,二審視情況采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
五是作出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不履行決定的,有關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救濟途徑在行政處罰中當事人的法律救濟途徑主要有兩條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一是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在怎樣的空間范圍和時間范圍內,對哪些人和事具有適用的效力,具體包括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
法律分析
1、醫療費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救濟途徑有哪三種法律救濟途徑有訴訟渠道、行政救濟渠道、其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他救濟渠道三種。
【法律分析】
法律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的人身權、財產權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而受到侵害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依照法律規定向有權受理的國家機關告訴并要求解決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予以補救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有關國家機關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動。法律救濟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國家賠償、 民事訴訟。法律救濟是受理機關法定。只能由法律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決。有嚴格的受理范圍和審理程序。超出受理范圍有關機關將不予受理,違反法定程序則承擔法律責任。有明確的申請、起訴期限。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訴訟的期限,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或者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提起國家賠償要求,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2年;提起民事訴訟的一般時效為3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逾期將喪失申請、起訴權。審理方式明確。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理,特定情況下也采取調查取證、聽取意見等方式審理;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一審采取開庭審理,二審視情況采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作出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不履行決定的,有關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關于行政賠償,當事人對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何種救濟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當事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救濟的法律途徑有哪些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我國行政救濟的途徑主要是兩種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就是行政機關救濟和司法機關救濟
(1)行政機關救濟
是指行政管理相對方依法向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請求對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或者行政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糾正或者追究其行政責任的一種救濟途徑。在我國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這里主要是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來實現。
例如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某人對于某區公安局的處罰不認可,認為其行為是一個違法的行政行為,可以向其上一級的機關提出復議,由其來審查相關的決定的是否合法。
(2)司法機關的救濟
也就是行政訴訟,是指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對方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定的審判職權和訴訟程序,通過處理和裁決行政爭議,糾正行政違法,維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作為法院主要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也就是說作為行政主體的行為,審查過程中只是審查涉及到行政違法行為的部分,作為法院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當然,這里也有例外,就是對于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的行政行為,這里就可以進行合理性審查。最后可以直接判決變更。
例如:現在比較常見的民告官的官司,如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救濟途徑 你對于區公安局這樣的官,他們具體的處罰行政行為不服從,就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訴訟,尋求區法院法院的幫助,讓其對于進行救濟,保護你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機關依法行政。
(3)行政賠償也是行政救濟中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當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且造成損害時,受害者有權依照《國家賠償法》取得國家賠償。
例如:被公安局違法拘留,被拘留者可以要求實施該行為的公安局予以國家賠償
所以說,當公民的權利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作為當事人如何尋求行政救濟,主要兩種手段,一種就是向法院打官司,就是司法機關救濟,另一種手段稱之為行政機關救濟,主要是向該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