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法律分析
我國《行政訴訟法》采納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了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維持決定情況下作共同被告的方案。將“復議機關維持不作被告”改為“復議機關維持作共同被告”,主要的考慮因素包括:一是復議決定也是一種行政行為,復議機關的維持決定表達了復議機關的意志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二是倒逼復議機關積極作為;三是當前的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向是行政復議權向政府集中,政府作共同被告有利于加強政府對部門的監督。《行政訴訟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適用解釋》第6條第1款規定,“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可見,應對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作廣義的解釋,既包括明確以“維持”的方式作出復議決定的情形,也包括從實體上駁回復議申請或復議請求(即進行實體審查后未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的情形),但是不包括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情形。從字面理解該條款,“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不屬于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情形,不能列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判誰賠償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判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由原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進行賠償。
法律分析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的,可以停止執行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的;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經復議的案件,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判的行政行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在非復議前置的具體行政行為中,對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以此為訴訟對象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以之前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對象提起行政訴訟。該不予受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是重復性處理行為,重復處理行為是指重復作出的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并沒有產生實際改變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此,該不予受理的具體行政行為并沒有作出對行政相對人有影響的結果,只是不受理行政相對人要求行政復議的申請而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復議期間行政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1、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的;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的。
法律依據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對該具體行政行為如何提起行政訴訟?可以提起共同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的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共同被告是兩個以上被告在同一個案件中的合并,屬于訴訟主體的合并,在行政訴訟中作為共同被告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
法律分析
行政復議案件被告的確認,若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復議機關改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就是被告。這里所說的改變,包括法律依據、事實根據和處理決定方面的任何實質性變更;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這些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訴訟俗稱為民告官,行政訴訟法的原告與其他訴訟并無太大的區別,不同在于,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民,而被告卻是官。但相同的是,只有在認定主體資格后,訴訟才能繼續下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若行政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以什么所在地法院管轄?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
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怎么處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要求撤銷原不合理的行政裁定
《行政復議法》第31條第1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 ,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根據這一規定,除了情況比較復雜的案件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內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