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執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中止執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中止執行的法定情形有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他組織終止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一、中止執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中止執行的法定情形有: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二、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區別是什么
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區別如下:
1、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啟動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2、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作出法律文書的機構和名稱不同;
3、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不同;
4、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恢復執行的條件不同。
執行中止有哪些情形?執行中止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的情形是指需要中止執行的事實和理由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只要這些事實和理由出現,就必須中止執行。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234條的規定,需要中止執行的情形是: 第一,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以及合并、分立等情況。在執行過程,如果作為申請執行人或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應當中止執行程序的進行,以等待他的權利義務承擔人承擔權利或者義務。 第二,人民法院認定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上述四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情況,如被執行人突然失蹤,或突然出現了某種不可抗拒的事由,使執行程序暫時不能繼續進行,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裁定執行中止 第三,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以后,權利人有權向人民法院 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開始后,權利人也有權要求延期執行。申請執行和申請延期執行都是他的權利。因此,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并且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而延期執行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中止執行。 第四,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案外人對執行的財產提出了確有理由的異議,就意味著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可能有錯誤。對案外人的異議在審結以前應當中止執行程序,本案能否繼續執行取決于人民法院對 案外人異議 的審查結果。 第五,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執行程序的雙方當事人,一方為權利主體,另一方為義務主體,缺少其中任何一方,執行程序就無法進行。因此,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一方甚至雙方 當事人死亡 的情況,這就需要等待繼承人參加執行程序。如果是申請執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繼承人承擔義務。有的繼承人應當承擔義務但卻故意逃避、拒絕承擔,則需進行工作。不論出現哪種情況,都需要一定時間辦理,因此,必須中止執行程序。
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的; 案外人對執行標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繼承人 繼承權 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追索 贍養費 、 扶養 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 喪失勞動能力 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二者的區別在于前者在法定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后者則導致執行程序最終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