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交強險 死亡賠償費用包括下列幾項: 1、 喪葬費 交強險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 2、死亡補償費; 3、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 4、 殘疾賠償金 ; 5、殘疾輔助器具費、 護理費 、康復費; 6、被 撫養 人生活費; 7、住宿費、誤工費; 8、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 精神損害 撫慰金。 二、交強險 死亡賠償標準 是什么 1、醫藥費:如產生交強險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了醫療、搶救等費用,按實際發生的 醫療費用 ,憑發票確定;必然將發生的醫療費用,憑醫院證明或鑒定機構鑒定書。(其算在醫藥費賠償限額內,醫療賠償限額為10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 2、處理事故費用:死者的親屬為處理 交通事故 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亦可向責任人主張,但該種主張應按當事人的 交通事故責任 分擔,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交通費按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住宿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誤工費的計算,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 工資 計算。 3、 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被 扶養 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5、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以上便是“交強險死亡賠多少”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交強險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你。
交強險致人死亡賠多少1、交強險有責任交強險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的賠償限額交強險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交強險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交強險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2、交強險無責任交強險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拓展資料: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
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傷殘費用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死亡傷殘費用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 ,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
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醫療費用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醫療費用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免責不賠范圍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下列情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不負賠償責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 ,例如:自殺、自殘行為 ,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款中規定的保險車輛本車人員、被保險人;
3、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的仲裁或訴訟費及與之相關的其它費用;
4、間接損失 ,例如:車輛因碰撞而價值減損。
除了發生事故需自己承擔賠償外,還面臨公安行政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法官提示,交強險很重要,要為車輛及時購買,而且交強險僅能起到最基本的保障,結合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會更放心。
交強險死亡賠付最高賠付多少(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交強險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交強險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交強險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交強險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