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險理賠范圍
死亡保險賠償范圍包括兩個部分死亡保險理賠范圍 : 1、喪葬補助金或 喪葬費 死亡保險理賠范圍 ,主要用為安置死者所遇到死亡保險理賠范圍 的經濟困難而提供死亡保險理賠范圍 的物質幫助死亡保險理賠范圍 ; 2、 撫恤金 或遺屬年金,主要為死者生前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物質幫助,可以按照死者生前收入的一定比例發給,也可以按一定的金額,也可以采取兩者結合的辦法。 《 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 合同成立 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人身意外死亡保險的保障范圍人身意外死亡保險有何特點 (1)中短期性死亡保險理賠范圍 :人身意外死亡保險通常只保到65歲。 (2)靈活性: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中死亡保險理賠范圍 ,很多是經當事人雙方簽訂協議書,保險金額亦是經雙方協商議定死亡保險理賠范圍 的(不超過最高限額),保險責任范圍也相對靈活。投保手續也十分簡便,當場付費簽名即生效,無需被保險人參加體檢,只要有付費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參加。 (3)投保簡單保險公司一般只需要被保人的個人信息(如年齡,生日,住址等),付款方式,受益人情況和職業情況這些方面的信息,其死亡保險理賠范圍 他信息如被保人的身體健康狀況,既有病史等是不需要的。 (4)保費低廉:一般不具備儲蓄功能,在保險期終止后,即使沒有發生險事故,保險公司也不退還保險費。所以一般保費較低,保障較高。認定意外傷害的原則是什么一是外來的傷害。是指被保險人遭受的傷害是非本意的,來自自身以外的偶然原因引起的事故。這里要注意的是疾病不屬于意外。一些保戶往往認為得死亡保險理賠范圍 了疾病(如心臟病突發腦血栓等)也是意外,要 保險公司賠償 。實際上,疾病雖是偶然發生的,也違背當事人主觀的意愿,但它的發生是一種來自身體內部的因素,故不在人身意外死亡保險責任范圍之內。二是劇烈的傷害。是指造成機能喪失、殘缺、機能障礙等傷害的意外事故。三是明顯的傷害。是指在責任期內(一般為90天)造成死亡的后果,保險人就要承擔保險責任。四是突然的傷害。是指在極短的時間內形成來不及預防的事故。
交通事故死亡保險的賠付范圍有哪些交通事故死亡保險賠償項目包含醫療費用、死亡傷殘費用、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死亡保險理賠范圍 的費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死亡保險理賠范圍 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保險公司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死亡保險理賠范圍 ,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死亡保險理賠范圍 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死亡保險理賠范圍 ;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死亡保險理賠范圍 :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5年
拓展資料: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經濟補償功能是保險的立業之基,最能體現保險業的特色和核心競爭力。具體體現為兩個方面:
1.財產保險的補償:保險是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金額給予補償。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這種補償既包括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補償,還包括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
2.人身保險的給付:人身保險的保險數額是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與被保險人雙方協商后確定的。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范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并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