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兒園摔倒骨折賠償
1、小孩在幼兒園受傷在幼兒園摔倒骨折賠償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在幼兒園摔倒骨折賠償 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在幼兒園摔倒骨折賠償 ,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在幼兒園摔倒骨折賠償 ,不承擔責任。
’ 2、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法律依據在幼兒園摔倒骨折賠償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孩子在學校摔傷骨折如何賠償小孩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摔倒骨折賠償 的在幼兒園摔倒骨折賠償 ,在學校骨折的在幼兒園摔倒骨折賠償 ,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在幼兒園摔倒骨折賠償 ,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在幼兒園摔倒骨折賠償 ,不承擔侵權責任。小孩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幼童摔骨折 幼兒園要求幼師賠錢呼市博愛幼兒園一名幼師組織教學活動,班里一位幼童摔倒并導致骨折。之后,園方要求幼師賠償7000元的醫藥費,并從工資里面扣除。
幼師劉老師稱,4月15日晨間活動時,她帶著小朋友們分兩組進行蛇形繞椅子 游戲 ,為了提高孩子們的靈活性與彈跳能力,在原有的兩排椅子中間加了幾個小椅子,讓幼兒參加跳椅子 游戲 ,她也提示孩子們要注意安全,拉開距離。
沒多久一名小朋友摔倒在椅子旁,劉老師趕忙上前查看。
劉老師說,她引導小朋友自己轉一下手腕,孩子帶著哭腔動了一下,只說疼。
隨后其在幼兒園摔倒骨折賠償 他老師趕到,將小朋友送往醫院并聯系了家長。
園方賠償后,要求劉老師支付其中7000元的醫藥費。
由園方提供的監控畫面顯示,被摔傷的幼童先是絆倒了一下,幼童再次跳的時候,凳子摔飛,幼童摔在地上隨后站起來,坐在教室旁邊哭了起來,身邊圍了很多小朋友,這時候劉老師發現趕過來。
于園長稱,根據園方安全事故規定,因老師個人因素導致的事故,需承擔70%的責任。她稱,園方承擔家長誤工費、伙食費、學費和書費等共計4萬余元。
其中,執行園長賠償2000元,兩個主任各賠償500元,劉老師賠償7000元,與劉老師搭班的另一名老師承擔900余元。
劉老師稱,其在2018年10月20日左右入職博愛幼兒園,是有經驗教師,沒有實習期直接上崗。當時園方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今年3月份換新園長,也沒簽合同。
劉老師說在幼兒園摔倒骨折賠償 :“園方也沒有告知我,如果出現安全事故,具體應該怎么負責,出事后已經拖欠我四個月工資。”
對此,于園長表示,劉老師在出事的第二天請假,第四天就辭職,也不主動去看孩子,對于工資問題,園方與劉老師溝通過,等這件事情處理完再結算。
此外,于園長表示是簽訂過就業協議的,主要是由幼兒園郭園長負責,但由于郭園長請假,相關資料在柜子里面看不了。
小孩在幼兒園摔骨折 學校應該負哪些責任?怎么賠償?學校有過錯的話需要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在幼兒園摔倒骨折賠償 :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在幼兒園摔倒骨折賠償 他教育機構在幼兒園摔倒骨折賠償 ,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在幼兒園摔倒骨折賠償 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