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就是總額可以由任一責任人先承擔對外賠償。其后,內部責任分擔,一般就是均等責任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了,平均分配。
【法律分析】
連帶責任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的民事賠償要根據責任的大小來賠償,具體情況可以協商認定。連帶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連帶義務的人償付應當承擔的份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律規定表明,連帶責任人承擔了連帶債務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追償。根據連帶責任的過錯原則,連帶責任的承擔可按因侵權或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一定比例進行劃分和判定,既可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也可承擔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交通事故責任人連帶賠償責任一、交通事故責任者和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責任主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的區分標準 交通事故責任者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的概念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是違反道路交通 法規 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法應當接受 行政處罰 的人,包括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則是依法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責任者,也可能是車輛所有人、其他對車輛有支配權的人以及取得運行利益的人。在有的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者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主體是一致的,誰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誰就應該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如車輛所有人自主駕駛的情形;但在許多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者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不一致的,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并不一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比如車主雇傭他人駕駛的情形等。 機動車是一種高速運行的交通工具,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高速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惟一的免責事由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故交通事故責任是無 過錯責任 。機動車與行人同在道路上活動,汽車等機動車輛的鋼筋鐵骨相對于行人的血肉之軀而言,是一種有高度危險的機器,機動車輛的保有者(使用人或所有人)比行人有更大的優勢,更有可能避免事故的發生。行人往往是事故的受害者,受傷后有的神智不清,有的被立即送往醫院,難以收集對自己有利的 證據 ,而機動車方當場收集證據的能力遠遠大于行人,有的甚至惡意偽造現場。并且,機動車的運營利益與行人的人身安全利益相比,處于較低位階,作為機動車輛的運行利益享有者,機動車方理應付出更多的代價,承擔更嚴格的責任,才能體現法律對強者與弱者的公平保護。 根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道路事故民事賠償責任兩種歸責原則即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事故適用民法通行第106條第三款規定的過錯原則和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適用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過錯原則的規定,交通事故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以及因機動車發生 意外事故 致人損害的事故。相對于行人而言,機動車的高速運行屬于高度危險的作業,機動車與行人相互接觸發生的交通事故應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無 過錯責任原則 ,但受害人違反交通規則有明顯過錯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可以減輕機動車方的民事責任。 二、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分類 因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車人損害的,如受害人提起侵權之訴,車方應承擔過錯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責任原則,應依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確定。 1、機動車傷害行人與非機動車情形,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機動車撞死行人的事故,確定 侵權責任 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是機動車撞死了人,就必須賠償損失,不能根據過錯程度而免責,只有在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與行人而言,行人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機動車處于強勢地位,立法對此予以傾斜。此類交通事故采無過錯責任原則并不排除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行人和非機動車如存在重大過失的,可根據過失相抵原則,減輕機動車保有者的賠償責任,但必須明確的是減輕,而不是免除。 非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比照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處理方法,應承擔無過錯賠償,有證據證明行人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可以減輕非機動車責任。 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第七十六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在特定情況下墊付受害人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第十七條、第七十五條); 2、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實行嚴格的過錯責任原則,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實行過錯比較,按照過失相抵原則確定雙方的責任。不存在哪方優勢的問題,它們相互接觸發生的交通事故應首先考慮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法查清雙方的過錯的,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機動車發生碰撞,確定責任大小,除考慮過錯大小外,還應考慮“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有原則,是現代法治“抑強扶弱”基本精神的體現。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輛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 3、在確立無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前提下,考慮過失相抵原則、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合理界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梁慧星先生曾撰文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法官在使用過失相抵歸責時,要在受害人的過錯比例上再打一個40%—50%的折扣。 4、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原則,是指當事雙方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 以上就是對于 交通事故責任人連帶賠償責任 的問題進行的詳細闡述。關于交通事故責任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道路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存在責任的問題進行專業性的定責,及對事故行為對交通事故損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最后做成的合乎法律要求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
什么是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的請求承擔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的部分為由而拒絕。
依連帶責任產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將連帶責任劃分為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連帶責任雖對債權人有利,但對債務人,無疑是一種加重責任。所以《民法通則》規定,承擔連帶責任,須由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可見,在一般情況下,多數人之債務是以按份責任為基本清償原則的。
擴展資料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
連帶責任確定后,依債務人承擔責任的先后順序不同,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一般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
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之間不分主次,對整個債務無條件地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不分順序地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如合伙、半緊密型聯營、代理關系等。
補充連帶責任須以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為前提,從債務人只在第二順序上或者與責任總額不一定相等的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如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償還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連帶責任。倘若被保證人只能承擔60%的債務,那么保證人只能承擔另40%的責任。
民事賠償的責任劃分民事賠償是由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的侵權引起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的民事責任。民事賠償與民事義務不同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民事義務是規定義務人應當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不具有制裁性。而民事賠償是違反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具有制裁性。民事義務因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產生,民事賠償責任只能因違反義務的違法行為而產生。民事賠償責任主體、責任性質、適用的賠償原則、標準和程序與國家法律賠償制度中的國家賠償不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民事主體身份實施的侵權行為屬于民事侵權,由此產生的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事主體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連帶責任是中國民事立法中的一項重要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補償救濟,加重民事法關系當律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有效約定外,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連帶責任的適用條件分別作了規定,這些規定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認定當事人是否承擔連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具體來講,法律明確規定的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
(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合伙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65條、第6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1條的規定,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情況:
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委托代理人轉托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他人代理,因其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同樣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權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侵權人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對此,《民法通則》第130條及有關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87條的規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為兩個以上的,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七)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八)企業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44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其原債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來承擔。分立后的數個法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另據《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分立的規定,公司分立應對原有債務的承擔達成協議,否則不得分立。若該協議對原有債務的承擔明確到每個分立后的公司,則每個公司依協議各自承擔責任;若協議僅確定了原有債務的分擔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對原有債務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