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多久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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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一審判決下發后的十五天內,如雙方均未對該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則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判決下發的1十五天之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二審判決略有不同,從二審判決時即為生效之日。憑一審和二審判決書,以及強制執行申請書到一審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二審判決之日起兩年。如果不履行,應該獲得經濟賠償的那一方就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別的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起訴拿到民事賠償需要多久法院從開庭到出了判決書后強制執行拿到民事賠償要多長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民事賠償多久給錢 的民事賠償多久給錢 ,法院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判決書作出后,15天內不上訴就生效,生效后需要被執行履行,在規定期限不履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開庭判決賠償后,賠償金什么時候可以拿到多長時間能拿到賠償這個是不確定的,得看被執行人名下有無財產,是否需要劃撥存款、是否需要拍賣、變賣財產等。如果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耗時會比較長。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訴訟,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分析
錢到了法院,法官應該立即通知當事人去取。如果真實,沒有收到通知可咨詢辦案法官。這在法律與執行程序規定中沒有明確時間,如果沒有其它因素,按情理應有七個工作日內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有時也可能出現法院辦事效率低或其民事賠償多久給錢 他因素出現,但法理上是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如果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6個月未給付,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執行公民應在判決生效后2年內,過期后不予受理。以下關于執行期限的規定是:申請執行后:法院應在7日內審查民事賠償多久給錢 你的申請是否符合條件并給予你答復,受理后應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在執行通知中會給被執行人指定一個時間段來履行判決,如果超過了執行通知指定的時間對方還不執行判決:就會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收到賠償款后,法院多久給受害人?一般賠償款打入法院賬戶后民事賠償多久給錢 ,什么時候可以拿到沒有統一規定。賠償款到了法院賬上后民事賠償多久給錢 ,總民事賠償多久給錢 的原則是法院應該及時該賠償款轉交給原告或執行申請人。但是,如果根據法院內部財務規定,在一個月內有統一向當事人支付執行、履行款時間的,則也應該按照法院所規定的時間去領款。
法律分析
法院收到賠償款后應及時給受害人。1、具體什么時候能拿到錢,要看法院的執行力度以及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民事賠償多久給錢 ;2、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3、如果基層法院執行不作為,可以半年后申請提級執行。錢到了法院,應該法官立即通知當事人去取。如果真實,沒有收到通知你可咨詢辦案法官。這在法律與執行程序規定中沒有明確時間,如果沒有其它因素,按情理應有七個工作日內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有時也可能出現法院辦事“效率低”或其它因素出現,但法理上是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如果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6個月未給付,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了。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