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
三個月后可以做。受傷后申請傷殘鑒定有2個時機病人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 :
1、發生人身傷害后病人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 ,可以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病人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時申請鑒定。
2、發生人身傷害后病人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 ,可以在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
3、相關法律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1)鑒定原則
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病人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 ,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2)鑒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
拓展資料: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
1、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出院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傷情穩定后病人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 ,一般是在受傷后三個月左右即可做傷殘鑒定病人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 ,如果傷情比較嚴重病人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是當可以延長鑒定病人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時間。殘鑒定是指傷殘程度鑒定。
受傷后多久做傷殘鑒定傷殘鑒定是在出院以后進行。單位在30天內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病人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 ,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申請的病人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 ,個人在1年內申請。傷殘鑒定是在醫療結束后病人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 ,到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申請,判定是否存在傷殘等級的鑒定。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在職工受傷后兩年內均可以申請。
法律分析
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以后,單位必須在職工發生工傷起一個月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不申報,那么職工個人及其親屬都可以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的。職工可以自己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即使已經離職,但畢竟是在離職前發生的事故,單位應當承擔責任。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如果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傷殘鑒定多久可以做醫療傷殘鑒定一般要在出院后三個月做。但是如果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病人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病人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 ,按醫療機構病人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病人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 ,要在拿出固定物后病人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 ,才能做傷殘鑒定。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從知道或應該知道其身體受到損害起的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