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殘疾鑒定委員會
【法律分析】:傷殘鑒定一般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個人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鑒定。其中也分為幾種不同的情況北京殘疾鑒定委員會 ,如果是因工傷導致的傷殘去當地社保部門的工傷鑒定中心北京殘疾鑒定委員會 ;與保險有關的傷殘去投保公司要求的鑒定部門;如果是涉及司法訴訟的傷殘鑒定應當在地市級公安局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北京殘疾鑒定委員會 ,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急!北京傷殘鑒定中心的電話是多少?機構名稱:中天司法鑒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東路6號嘉業大廈
B座1302室
機構負責人:謝和平許可證號:1011011
電話:010-67671252郵
編:100079
業務范圍:法醫病理鑒定北京殘疾鑒定委員會 ,法醫臨床鑒定北京殘疾鑒定委員會 ,文書鑒定
機構名稱:中國人民大學物證技術鑒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59號賢進樓B
區503室
機構負責人:何家弘許可證號:1011005
電話:010-62511268郵
編:100872
業務范圍:文書鑒定北京殘疾鑒定委員會 ,痕跡鑒定
機構名稱:北京盛唐法醫學司法鑒定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永定路東街3號
機構負責人:張舸許可證號:1100104
電話:010-68236290郵
編:100039
業務范圍: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
機構名稱:北京首誠法醫學司法鑒定所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銀閘胡同25號
機構負責人:郭巖許可證號:1100105
電話:010-65260156郵
編:100006
業務范圍: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
中國殘聯在北京什么地方簽定等級是么規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申請殘疾評定的人員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到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領取殘疾評定申請表北京殘疾鑒定委員會 ,并到區衛生健康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確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醫學診斷北京殘疾鑒定委員會 ;區殘疾評定委員會根據醫學診斷結果作出殘疾評定結論。申請殘疾評定人員對區殘疾評定委員會作出的殘疾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殘疾評定委員會申請復查。經評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的人員,由區殘疾人聯合會核發殘疾人證。
2019年北京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條例)一、受理
病、傷、職工醫療終結后確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北京殘疾鑒定委員會 ,由職工提出申請北京殘疾鑒定委員會 ,企業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北京殘疾鑒定委員會 ,經企業勞動鑒定機構審定提出意見并加蓋公章后,每月10日前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初審,勞動能力鑒定材料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隨機抽取有關醫療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病傷職工進行鑒定。單位要派專人按照勞鑒辦公室指定的時間、地點負責組織職工到場鑒定。
申請人如實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并提供如下材料北京殘疾鑒定委員會 :
(1)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鑒定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據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復印或復制的病歷(或病歷摘要),與病情有關的檢查報告、化驗單據等資料。
(2)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
提交工傷認定結論、《工傷證》和工傷職工選定的工傷醫療機構出據的診斷證明及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復印或復制的病歷及檢查報告等資料。
(3)因患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
提供市衛生局批準承擔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書,以及職工工傷認定表、就診病歷、檢查報告等資料。
因工負傷、職業病、因病和非因工負傷人員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用人單位負責申報。工傷評殘用人單位不申報的,個人也可以按規定程序向區(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報。
(4)因精神病勞動鑒定
提供精神病專科醫院即安定醫院、回龍觀醫院、北醫六院、安康醫院的診斷證明,在回龍觀醫院、北醫六院、安康醫院就診的除北京殘疾鑒定委員會 了提供診斷證明外還需提供病歷或病歷摘要。在各區(縣)精神病醫院住院的職工除有住院病歷及詳細治療記錄外,還應提供上述其中一家專科醫院的診斷證明。在《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上監護人簽字確認。
如提供資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書面申請的1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資料。申請人應在接到書面告知書30日內補正全部資料,否則視為未提出申請。申請人補正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時限內。
二、現場鑒定
醫療專家組進行現場鑒定,向病傷職工詢問有關的病情,并做必要的臨床檢查,形成鑒定意見。
醫療專家組認為需要做進一步醫學檢查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或職工。用人單位或職工應在接到書面告知書60日內將檢查結果報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否則視為未提出申請。職工做進一步醫學檢查和補正檢查結果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時限內。
在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的90日內,職工沒有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視為未提出申請。
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根據醫療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情況復雜的,鑒定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四、告知申請人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要通知申請人。申請人為用人單位或存檔部門的,在領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的七日內通知到職工本人。
五、再次鑒定
職工對區(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書面申請再次鑒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日起一年后,傷病情有發展變化的,按上述程序申請復查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