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同安拆遷政策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廈門同安拆遷政策 ,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廈門同安拆遷政策 ,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廈門同安拆遷政策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規劃范圍內,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取得批準,在國有土地上進行建設,而必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合法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妥善安置、相應補償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則。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按期搬遷。第五條廈門市征地拆遷辦公室主管本市房屋拆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執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審核城市房屋拆遷申請,核發《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三)負責對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資格審查,核發《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和拆遷工作人員證件;(四)負責對城市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檢查;(五)對城市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爭議進行調解和仲裁;(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罰;(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決定,組織協調重要市政建設工程的拆遷安置工作。第六條城市規劃、土地、公安、房管、工商、稅務、民政、城建等各有關部門和區、街道(鎮)、居委會(村),應當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保證本辦法的實施。第二章拆遷管理第七條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應通知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改建、擴建、拆卸等工程,并通知市征地拆遷辦公室。第八條市征地拆遷辦公室接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后,應做好下列工作:(一)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典當、抵押、借用、租賃、調配等;(二)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和分戶手續;(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拆遷范圍內營業執照。第九條在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準予辦理常住戶口遷入和申報出生入戶手續:(一)居住在拆遷范圍內,有常住戶口的婦女所生的嬰兒;(二)大、中專畢業生畢業分配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三)未安置住房的軍隊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四)公派或因私出國(境)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五)遠洋海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六)經市人事勞動部門批準從市外調回本市或從郊縣調入市區的干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需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七)干部、職工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八)歸國華僑、港澳臺胞返回拆遷范圍直系親屬處定居的;(九)被撤銷失蹤、死亡宣告的人員,返回拆遷范圍家中的;(十)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少管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十一)在暫停辦理居民常住戶口遷入手續前,已辦理完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分戶、調配等手續,尚未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十二)市人民政府規定準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的其它情況。第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均須向市征地拆遷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市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批準文件和用地紅線圖及《建設用地許可證》;(二)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三)市征地拆遷辦公室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資料。第十一條市征地拆遷辦公室接到申請后,應驗證第十條規定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天內作出發放或不予發放《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決定。第十二條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在核發《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在拆遷區域范圍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公告或者其它形式予以公布。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第十三條拆遷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計算為十二個月,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期滿前二十天內向市征地拆遷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在期滿之日起十天內通知有關部門。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超過十二個月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四條拆遷人實施拆遷應當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無《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必須委托有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工作人員必須持有市征地拆遷辦公室核發的拆遷工作證件,對未持有拆遷工作證件的人員,被拆遷人有權拒絕商議有關拆遷事宜。第十五條拆遷人為實施拆遷而成立的拆遷組織,不得行使拆遷行政管理職權,拆遷組織不得使用具有拆遷行政性質的名稱。第十六條拆遷人在實施拆遷前,必須根據房屋拆遷公告,將拆遷安置有關事宜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做好拆遷區域內的房屋狀況、居住情況的丈量評估、調查登記工作。第十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依照規定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補償金額、應安置人口、安置用房的面積、地點、層次、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它內容。第十八條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送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備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后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備案。第十九條拆遷私有房屋,拆遷人應在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書面通知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征求是否保留房屋產權的意見,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互換房屋的地點和價格,私房所有人應在接到書面通知的三十日內,向拆遷人交驗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的有關證件,提出書面意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答復的,作放棄保留房屋產權處理。第二十條私房所有人在境外(包括在港澳、臺)的,由代理人負責通知私房所有人征求對私房產權是否保留的意見;無代理人的,由使用人負責通知私房所有人征求意見,超過三個月未予答復,或無法通知私房所有人的經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審核,拆遷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證據保全后,可先行拆遷騰地,對使用人給予臨時安置,補償款項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被先行拆遷騰地的私房所有人是否保留房屋產權的答復期限可延長到六個月。若有特殊原因,超過六個月者,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方可作保留產權的處理。前款規定的被拆遷私房的有關資料,由拆遷人移送市征地拆遷辦公室保存備查。第二十一條拆遷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不得擴大或縮小拆遷范圍,因特殊情況需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應按規定辦理規劃、土地批準手續后,重新辦理《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第二十二條已批準列入計劃的道路、交通、上水、雨水、污水、公廁、煤氣、供熱、供電、通訊、公交的管網和輸變電站、電視、公園、公共綠化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拆遷房屋,按照先拆遷騰地,后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第二十三條凡經批準列入成片改造的區域,其內部道路交通、上水、雨水、污水、煤氣、供電、通訊的地下管網和輸變電站、電話亭、市政公用設施的泵站,公共停車場、站,環衛、消防、人防設施、公共綠地及其相關的拆遷用房等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進行拆遷的,各單位應積極配合。第二十四條公安、財貿、工商、教育、郵電、環境衛生、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部門,對被拆遷人的戶口、糧食及付食品遷移供應、轉學、轉托、通訊投遞、廢棄物清運、水電和煤氣供應等問題有責任給予解決。第二十五條市征地拆遷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有關規定費用繳交工作的管理。第三章拆遷補償第二十六條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的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計算方法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拆遷補償價格標準按房屋及其附屬物類別、等級、項目和標準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制定。第二十七條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第二十八條拆遷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新建或調換安置房屋的房屋產權交給所有人,新建或調換安置房屋擴大面積和提高房屋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不另補差價。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按規定重新辦理租賃手續。第二十九條拆遷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產權交給所有人的,不另行補償,新建安置房屋擴大建筑面積和提高房屋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由被拆遷人負擔。經協商新建安置房屋產權不交給所有人的,拆遷人應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作價補償給所有人。第三十條拆遷公有非住宅房屋,需移地遷建的還應補償下列費用:(一)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二)遷建用地的征用或調撥原面積土地所需費用;(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費用;(四)法律、法規規定補償和其他合理的費用。第三十一條被拆遷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產權的,拆遷人可參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用新建房或其它住房互換產權。被拆遷人與拆遷人應按照互換房屋面積、質量的差異結算差額價款。產權調換房屋的差額價款應一次付清。拆遷當事人須結清產權調換房差額價款方能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向房產登記機關和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登記費用由拆遷人支付。第三十二條拆遷私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建筑面積與原房建筑面積等量的,按市政府公布的房改優惠價房價格計價。安置房建筑面積少于原房建筑面積的,少于部分按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價再加價2.5倍補償。安置房建筑面積多于原房建筑面積且不超過市政府規定的人均居住標準的,多于部分按工程造價加征地費用計價;超過市政府規定的人均居住標準的,多于部分按商品房價計價。第三十三條被拆遷私房所有人不保留產權,要求拆遷人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價標準給予補償;被拆遷人不保留產權,也不要求拆遷人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價再加2.5倍補償。第三十四條拆遷私有房屋作價補償的金額應補償給所有人。所有人應將被拆遷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移送原發證部門予以注銷,土地使用證移送土地管理部門注銷。第三十五條拆遷私有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該償還房屋建筑安裝造價的3.5倍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價再加價2.5倍結算。第三十六條拆遷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代理經租的房屋和落實政策需發還房主的私人房屋,以及其他按國家規定應補償的房屋,參照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執行。第三十七條因市政建設拆遷機關、企事業單位部分非住宅房屋、附屬設施,不需移地遷建且對生產無直接影響的,補償被拆遷房屋、附屬設施的費用,不補償縮小用地面積的費用,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外;對生產有直接影響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予部分調整用地,并按規定給予補償。第三十八條被拆遷人委托拆遷人代建的,補償費不再支付給被拆遷人,擴大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和提高房屋結構質量而增加的費用,由被拆遷人支付給拆遷人。第三十九條被拆遷人接到有關部門暫停建設通知后,繼續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的部分和房屋裝飾,不予補償。第四十條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并由違章建筑者或使用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以料抵工。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原則上不予安置。第四十一條拆除宗教團體的房產,拆遷人應事先征求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意見,并與宗教團體協商簽訂拆遷補償或安置協議。已開展宗教活動、對外開放的宗教團體的教堂、寺廟、道觀等房屋,原則上不宜拆除。計劃、規劃需要拆遷、改造的除外。第四十二條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后或經市征地拆遷辦公室裁決生效后,被拆遷人拒絕受領補償費的,拆遷人可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第四十三條被拆遷人占用工作時間參加拆遷會議或搬遷,所在單位憑拆遷人證明,應給予3-5天假期,按正常出勤對待。第四章拆遷安置第四十四條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規定給予安置。被拆遷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的公民和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第四十五條拆遷居住房屋應安置人口,以拆遷公告公布之日拆遷范圍內常住戶口為計算標準,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計入:(一)戶口在拆遷區域內,他處另有住房或空掛戶口的;(二)房屋長期空閑或非法出租公房的;(三)借拆遷之機,為索要住房或多要住房而亂遷戶口的;(四)強占、借住房屋的和凍結之后購買私有房屋的;(五)為了就學、入托以及其它原因在拆遷范圍親屬家寄居的;(六)租、借拆遷范圍內私有房屋作為營業場所的。第四十六條拆遷范圍內有下列非常住戶口的居民應予計入安置人數,但不分戶安置:(一)原有常住戶口,已應征入伍的現役軍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定居的);(二)被組織派遣支援外地單位工作的;(三)按規定戶口報在大、中專學校的學生和報在本市工作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測人員;(四)未在當地結婚的農村插隊和市郊農場的知識青年;(五)夫婦一方住在工作單位集體宿舍的;(六)出國留學在簽證期內的(包括自費留學,但不包括在國外定居的);(七)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學等原因,常住戶口不在父母或監護人處的;(八)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一方居住在拆遷范圍內,另一方居住在拆遷范圍外且居住有困難的;(九)市人民政府規定應予計入安置人數的其它情況。第四十七條拆遷人不能一次解決安置用房的,可用周轉房過渡或由被拆遷人自行過渡,過渡期限應當在協議中明確;屬商品住宅建設而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定居安置。就地安置戶,自行解決過渡房。臨時過渡周轉房應具備正常的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設施。第四十八條被拆遷人自行過渡,在議定過渡期內,拆遷人應按月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每人每月50元。被拆遷人一次性定居安置的,拆遷人應付給搬家補助費,4人以下每戶250元;5人以下每戶350元;臨時安置的,加倍發給搬家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第四十九條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標準,平均人口以建筑面積15-20平方米計算。根據其原居住條件和家庭人口結構情況進行安置,但在舊城區就地安置的,原則上按原建筑面積安置。若被拆遷人要求按原建筑面積安置的,應當允許。第五十條被拆遷私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屬二人的,拆遷人應按下列規定分別對所有人和使用人進行安置:(一)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私房所有人不保留產權的,應按實際居住狀況和規定標準分別對所有人和使用人進行安置;(二)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自住或空關部分產權的,按保留產權部分的面積互換房屋,對放棄產權的出租部分予以重置價結合成新作價補償;(三)私房所有人保留自住和出租私房全部產權的,所有人與使用人應繼續保持原租賃關系,并重新協商簽訂租賃合同;(四)全部出租的私房所有人不保留產權的,按規定安置房屋使用人,對私房所有人僅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作價補償,不再安置。第五十一條拆遷個體工商戶作為固定營業點的自用私有房屋或經批準改作營業用房的公有住宅,可以按照規定用適宜于營業的沿街底層房屋安置,也可以按照規定用其他住房安置,其營業場所由人民政府酌情統一安排。出租、出借私房用作個體工商經營的,以及未經批準將非營業性公房改作營業性用房的,均不予安置營業用房。第五十二條拆遷華僑、港澳、臺胞和外籍華人有合法產權的團體、私人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可在安置地段、層次、朝向方面給予照顧。第五十三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對自行過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準:逾期半年以內的增加25%;逾期半年以上的增加50%;逾期一年到二年以內的增加100%;逾期二年以上的增加2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遷人應購置商品房給予安置。第五十四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每人每月10元;逾期一年以內的增加付給25%;逾期一年到二年以內增加付給50%;逾期二年以上的增加付給75%;逾期三年以上的,拆遷人應購置商品房予以安置。第五十五條拆除城郊結合地和規劃近期開發范圍內的少部分農民住宅,可采取按照規劃安排自拆自建的辦法。遷建用地的征地和“三通一平”費用由拆遷人支付,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按本實施細則第三章有關規定處理,拆除農村村民附屬建筑,根據其實際情況給予補償。第五十六條拆除非住宅用房,由拆遷人按原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給予安置,并按下列規定辦理:(一)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重建。拆除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衛生院、糧油和燃料商店、農貿市場、郵電局所(亭),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優先就地、就近安置。(二)拆除商業、服務業經營性用房,除專項市政建設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項目以外應予就地、就近安置。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就地、就近安置的,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合理布局、方便營業”的原則審查批準,可以易地安置。拆除非住宅用房,符合城市規劃,能夠節約資金的,可以由拆遷人提供相應的基建指標、土地、資金,由被拆遷人自拆自建。第五十七條拆遷市政基礎設施,公用建筑、綠地、管道等其他公共設施,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根據市政建設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予以復建、自拆自建或資金補償。第五章糾紛處理和法律責任第五十八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五十九條在按本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或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已簽訂協議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屬市政建設項目,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報請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予以強制拆遷,非市政建設項目,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第六十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根據情節予以處罰:(一)未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責令拆遷人停止拆遷;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并對拆遷人按造成損失的二至五倍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對委托人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對被委托人按其非法所得處予罰款,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并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對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別處以罰款。(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超過或不足補償、安置標準費用一至二倍的罰款。擅自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四)拒不按照規定報送拆遷安置報表或拆遷資料檔案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一條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對拆遷人予以警告,并可處以罰款。第六十二條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獲取建筑材料,或者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建筑材料或周轉房,并可處以罰款。第六十三條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六十四條擾亂拆遷工作秩序,煽動鬧事,損壞或哄搶財物,強占房屋、阻礙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五條拆遷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敲詐勒索、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六十六條同安縣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六十七條本辦法由廈門市征地拆遷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廈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廈門市建設用地拆遷暫行辦法》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廈門島內拆遷補償標準市、區兩級結算征地包干費用時廈門同安拆遷政策 ,思明區、湖里區、集美區和海滄區每畝2萬元調劑費,同安區、翔安區每畝3.5萬元調劑費。涉及青苗補償高于上述標準以及地上附著物廈門同安拆遷政策 的差異補償,可通過調劑費依法給予補償,具體由各區政府統籌安排使用。鹽田和國有灘涂上蝦池、魚池的補償標準,統一按4.8萬元/畝包干補償,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細化實施標準。市、區兩級結算費用時,每畝增加1萬元調劑費,調劑費由各區政府統籌安排使用。法律依據廈門同安拆遷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拆遷補償的事項第一看點
先給予補償廈門同安拆遷政策 ,補償合理之后在進行搬遷。新拆遷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廈門同安拆遷政策 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在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中并沒有對這塊做相應的規定。也就是說新條例下政府或者開發商所給出的補償款全部到位后才能實行拆遷行為,這對于廣大業主來說無非是最好的答案。而自主拆遷模式所倡導的也是在互利互惠的前提下使得雙方都能夠得到最大收益,不同點是自助拆遷模式靠的是公眾的力量。
第二看點
有史以來第一次進行拆遷獎勵補助。新條例第三章第十七條,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在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雖然也有相關的規定,但是不具體。針對于補償這塊是所有被拆遷方都比較關注的核心問題,新條例就此問題做了詳細的解釋,補償這塊應該等同于或者不得低于房屋本身的價值。對于因拆遷所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應該考慮綜合因素再給予補償,具體細節由當地政府或者自治區以及直轄市來確定。對于家庭較困難的被征收人除了享受第十七條的補助之外,還可以優先被安排享受保障房的權利。而自助拆遷模式下的拆遷行為是要業主和開發商共同來協商,其最終的目的都是滿足雙方的利益不受損害。
第三看點
行政強制拆除的現象將徹底的被根除。第三章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嗎,在補償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體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面和面積材料。在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也有所規定,但是舊規定說是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相對于舊拆遷條例,新拆遷條例更具體,也更有人性化。而自助拆遷模式的核心點就是完全反對強制拆除,所以新條例跟自助拆遷模式等于是相得益彰。
第四看點
在舊城進行拆除或者改造建設的時候可以舉辦聽證會。第二章征收決定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對這塊卻沒有什么相關規定。而自助拆遷模式的工作任務就是讓更多的權利雙方在一個自由的平臺上可以集思廣益的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最后做一個總結形成系統性的東西來幫更多的人服務。
不管是新條例的頒布實施,還是自助拆遷這種服務模式,我們的最終目的都是一樣,為民眾謀求更多的福利,在實現和諧拆遷的基礎上,加快城市化進程,最終實現經濟的快速增長 。
廈門拆遷補償政策 一、關于征地補償問題 (一)征地補償費用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水利設施攤銷費等費用計算綜合補償,并實行包干,不再對青苗及地上物等進行清點計費。
征地補償費用必須??钣糜谡鞯匮a償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二)土地補償統一為一類區:集美區轄區范圍內。
(三)土地類別分為四類:
第一類為農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魚塘及水庫等養殖水面(含耕改池),果園地(含耕改果);
第二類為林地;
第三類為未利用地,含荒地、雜地;
第四類為集體建設用地(辦理用地紅線的)。
(四)土地補償綜合標準(以下補償標準為最高標準):
農用地:8萬元/畝,按期交地的,另獎勵被征地對象0.8萬元/畝,獎勵金的支付對象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被征收土地屬村民承包經營土地或者自留地的,應全額支付給被征地村民;林地:3.5萬元/畝;未利用地:2.5萬元/畝。
鹽田以及國有灘涂上的蝦池、魚池,統一按2.5萬元/畝予以補償(其中,開發費0.5萬元/畝,青苗及地上物2萬元/畝)。
集體建設用地,按《廈門市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的規定標準執行。其中屬合法的村鎮企業用地,按每平方米200元補償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五)土地補償費發放:
凡村民代表大會已做出決定,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按決定執行;村民代表大會未做出決定的,應將土地補償費的70%(含辦理養老保險費用)發放給被征地村民或股份量化到個人;余下的30%補償費,主要用于公益事業和發展村集體經濟,具體使用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
(六)征地補償標準確定的依據:
1、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確定:
根據廈門市統計局廈統[2004]函6號所提供的數據,我市的農用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2547元/畝。
2、土地補償費標準:
(1)農用地(除林地外)土地補償費2.0萬元/畝。
(2)林地土地補償費1.0萬元/畝。
(3)未利用土地補償費5000元/畝。
3、安置補助費標準:
征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
(1)農用地(除林地外)安置補助費3.0萬元/畝。
(2)林地的安置補助費1.5萬元/畝。
(3)未利用地不計安置補助費。
4、青苗及地上構(建)筑物補償費標準:
(1)農用地3.0萬元/畝;
(2)林地1.0萬元/畝;
(3)未利用地2.0萬元/畝。 二、關于農村集體土地住宅拆遷問題 (一)拆遷安置補償方式及標準
征收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特殊情況下,在規劃保留村,經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補償方式。
1、產權調換補償標準及面積計算:
(1)人均合法產權面積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認定產權面積。對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無合法批建手續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認定產權予以補償安置;未建成的,按該類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繳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補償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給予裝修補償。
(2)房屋產權調換按“拆一補一”、不補差價計算。產權調換時所選取的安置房的總面積按超出被拆遷住宅面積最小的原則控制。超出原產權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繳交購房款。安置房市場評估辦法參照《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2、實行貨幣補償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遷房屋鄰近的普通商品房均價補償,高于上季度區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別墅)平均售價的按平均售價補償;超過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3、被拆遷人選擇部分實行產權調換、部分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貨幣補償面積不得超過被拆遷住宅面積減去安置房面積的余額,且不得超過人均50平方米。
4、批宅基地自建補償標準:
征收集體土地住宅經批準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遷住宅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框架結構房屋重置價按每平方米595元;磚混結構房屋重置價按每平方米510元;其它結構房屋重置價按每平方米340元。根據住宅結構、成新率確定補償標準及補助金額。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積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內。
5、持有合法批建手續,但在征地拆遷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實行產權調換時應補交該類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實行貨幣補償的,應扣減該類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
6、轉讓或贈與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轉讓或贈與的建筑面積應計入轉讓方或贈與方的人均住房面積。
產權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房),產權面積應按各自份額合并計算。同一村莊已被拆遷安置住宅面積應合并計算。
7、具有合法批建手續的住宅房屋,裝修補償按280元/平方米實行包干補償。
8、凡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房屋權證的,房屋被拆遷時,給予5000元/戶的獎勵。
9、人均合法產權面積,以被拆遷人在本行政村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為依據,屬“一戶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積合并計算,屬“多戶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計算 。
(二)拆遷無合法批建手續的房屋,不予補償。但對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搬遷的,可根據以下情況適當給予補助、獎勵,以下補助標準為上限。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積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給予人均50平方米補償安置的基礎上,其無合法批建手續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框架結構按每平方米400元、磚混結構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結構每平方米300元(含裝修)給予補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給予獎勵。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積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無合法批建手續的部分,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積的剩余部分面積,已建部分框架結構、磚混結構、石木結構、未建部分同上給予獎勵。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大于1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的),其無合法批建手續的房屋不予補助,沒有違建也不予獎勵。
4、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無合法批建手續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一律強行拆除,不給予任何補助,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無合法批建手續房屋的認定:(1)區行政執法部門巡查發現并開具制止違法建設的通知書的;(2)2003年3月快鳥衛星影像圖、地形圖無影像顯示的;(3)經公示后被舉報查實的;(4)其他可以證明屬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測繪資料。
(三)被拆遷戶人口的認定:
1、符合計劃生育出生、婚嫁、在校大中專生、現役士官和義務兵、勞教釋放人員等正常入戶,應計入被拆遷戶人口。
2、宅基地申請表中記載的戶口及新增人口應合并計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計入被拆遷戶(人)口:
(1)已被拆遷安置的戶(人)口;
(2)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農業戶口后遷入的戶(人)口。
(3)黨政機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含離退休)、現役軍官;
(4)空掛戶口;
(5)超計劃生育人口;
(6)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四)產權認定原則:持有原同安縣政府、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或原廈門市郊區集美(杏林)區土地管理部門或建設管理部門核發的建房手續及原集美區的鎮、鄉(公社)政府批準核發的符合換證條件因故未換的有效建房權證,按權證上所標明的批準面積予以認定。 三、關于征收集體土地非住宅房屋拆遷 (一)征收集體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的拆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該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其設施、設備按市場評估給予搬遷補助。
1、已取得土地房屋權證的;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廈門市鄉村企事業用地許可證》;
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鄉鎮企業用地批文、紅線圖及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許可證。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積的,按容積率不高于1的實際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超過1的部分,一律不予補助。
(二)征收集體土地上無合法批建手續的非住宅房屋的拆遷,不予補償。但在2002年12月1日前有以下手續的,并已建造的,在規定搬遷期限內自行搬遷的,可按下列標準給予搬遷補助(含設施、設備、生產資料等的搬遷):
1、經區人民政府(包括建設、土地、規劃、計統、農業部門)審核同意的,或經區村鎮企業土地房屋清理與確權領導小組審核同意的,或持有規劃管理部門及土地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并蓋章的《廈門市鄉鎮企業建筑物補辦手續工作表》的框架結構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420元、磚混結構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360元、其它結構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0元給予搬遷補助(含裝修補助);
2、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賃或企業納稅證明的,框架結構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磚混結構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其它結構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給予搬遷補助(以上含裝修補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積率不高于1的實際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超過1的部分,一律不予補助。不符合本條1、2項的,一律不予補助。
(三)對采用不法手段騙取補償或補助的當事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其他
集體土地拆遷補償
說的簡單直白一點,農民朋友的目的并不想管非法合法問題,而是得到合理的補償。但要達到這個目的使用的技巧和方法就是:“不能說補償問題,如果對方屬于非法占地或拆遷,我們就要在非法問題上較真較量,讓對方主動提出給予合理補償,以此達到獲得合理補償的目的?!边@就叫“聲東擊西”廈門同安拆遷政策 !
如果您還沒有明白就接著看下面的解釋。如果看完解釋再不明白那就打電話。
法律規定
現實中的占地拆遷十有八九都是違法的。而在違法的情況下,就談不上補償標準問題,因為法律規定的標準是具有合法手續的前提下的補償標準。如果是沒有合法手續,就是不能占地拆遷的問題,而不是補償多少的問題。
措施
就好比說,有人想要砍廈門同安拆遷政策 你一刀,你當然要拒絕阻止他砍,而不是問如果砍了補償多少錢廈門同安拆遷政策 ?如果已經砍完了,那也不能只說補償問題,而要說他砍的非法性問題,要追究他刑事責任,再談補償問題,這樣才壓力大效果好。所以說,我們這樣告訴你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策略,關系到維權的成敗,關系到你能否得到合理的補償。
征收補償應參照就近新建房價
“面對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補償方案,法院堅決撤銷縣政府的房屋征收決定,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彪m然判決已過兩年,但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衛洲對其代理的孔慶豐訴山東省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仍記憶猶新。2011年4月6日,泗水縣政府作出決定,對孔慶豐家所在片區實施房屋征收??讘c豐認為,該征收行為違法,在行政復議維持的情況下,將縣政府告上了法庭。原告提供證據稱,被告張貼的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照片上存有明顯雪跡,縣氣象局證明2011年3月1日泗水降雪,因此征求意見稿實為降雪后張貼,3月21日便結束征求意見,公告期不足30天,程序違法。法院審理認為,泗水縣當年2月至3月有降雪,僅憑照片上的雪跡和當事人記憶,尚不能證明原告主張。庭上,被告指出,此次房屋征收,縣政府進行了社會風險評估,召開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并提供了舉行聽證會的相關材料及會場照片?!按舜握魇丈婕?00余戶,由于聽證會沒有廣而告之,導致參加聽證會的人數太少,而且多為企事業單位代表,聽證結果不合理,不公正?!痹娣瘩g道。王衛洲告訴記者,對于此次征收,原告無法接受的根本原因是補償標準太低。據介紹,征收補償方案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價結算,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場價結算;被征收主房面積大于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惠價增加300元每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王衛洲回憶說,安置房優惠價為每平方米1300元左右,而當時他們走訪該安置房附近多個新建商品房售樓處了解到,新建商品房價格都在每平方米3500元左右?!翱讘c豐家面積有四五百平方米,不管選擇何種補償方案,損失都很大,根本無法接受”?!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法院認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的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本案中,優惠價格顯然低于市場價格,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顯然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補償方案對被征收人顯失公平。最終,法院判決撤銷泗水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泗水縣政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