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輕傷和輕微傷鑒定標準
輕微傷根據《治安處罰法》同樣可以處罰眼睛輕傷和輕微傷鑒定標準 的眼睛輕傷和輕微傷鑒定標準 ,至于眼睛方面輕微傷的標準,可以根據《人體損一、傷程度鑒定標準》中條款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5.4.5 輕微傷
a)眼球損傷影響視力。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輕傷和輕微傷鑒定標準是什么?在刑事案件中眼睛輕傷和輕微傷鑒定標準 ,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眼睛輕傷和輕微傷鑒定標準 ,辦案機關機關應當及時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眼睛輕傷和輕微傷鑒定標準 ,當事人憑辦案機關開具的傷情鑒定委托書到被委托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如果當事人認為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與對方有利害關系眼睛輕傷和輕微傷鑒定標準 ,可能影響鑒定結果公平、公證的,且符合《刑事訴訟法》回避規定的,可以申請回避,或者要求變更鑒定機構,當事人可以對被委托的鑒定機構成員提出回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托鑒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一個鑒定機構鑒定。首次鑒定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鑒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托法定鑒定機構復核或重新鑒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托書,不得拒絕。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怎么才能認定為輕傷,鑒定輕傷的標準是什么1.輕傷標準是指由于物理、化學等因素作用到人體上使人身健康受到一定程度眼睛輕傷和輕微傷鑒定標準 的損傷眼睛輕傷和輕微傷鑒定標準 ,但尚未造成重傷又不是輕微傷的損傷。
2.頭部輕傷是頭皮撕破的面積在10平方厘米眼睛輕傷和輕微傷鑒定標準 ,頭皮被銳器挫傷長度達8厘米。
3.眼部輕傷是眼球有部分損傷眼睛輕傷和輕微傷鑒定標準 ,影響到眼睛正常功能,影響面容等。
4.耳部輕傷是耳廓有明顯受損甚至變形,雙耳的聽力減弱達30分貝。
5.肢體輕傷是軟組織輕傷面積占身體6%。
6.法律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第二條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7.第三條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8.第四條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9.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10.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查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11.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眼睛輕傷的判定標準及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眼睛輕傷和輕微傷鑒定標準 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眼部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第二章 第九條:
1、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2、眶部單純性骨折;
3、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4、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5、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后視力減退1個級別,視野輕度缺損;
6、外傷性斜視。
擴展資料:
對于輕重傷一二級的具體分別,可以參考進行訴訟及使用:
其中輕傷鑒定需要區分一二級,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眼睛輕傷和輕微傷鑒定標準 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傷一級:
a)外傷性青光眼,經治療難以控制眼壓。
b)一眼虹膜完全缺損。
c)一眼重度視力損害;雙眼中度視力損害。
d)一眼視野半徑30o以下(視野有效值48%以下);雙眼視野半徑50o以下(視野有效值80%以下)。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后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并予以補充鑒定。
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參考資料:人體輕傷鑒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