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敗訴,元甲舉證還原事實,終獲賠償!
案情簡介
王女士于2018年3月5日入職A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構成為底薪加不固定提成。勞動合同期滿后A公司要求王女士與其解除勞動關系,與關聯公司B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要求王女士依然在A公司工作,其社保也繼續由A公司繳納。
2020年10月,因A公司無故拖欠王女士的獎金拒不發放,雙方溝通無果后,王女士自行向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但由于對勞動法的不理解,被仲裁庭裁決駁回全部仲裁請求,因此而敗訴。
在仲裁敗訴的情況下,王女士通過網絡了解到元甲律所并前來咨詢。王女士稱,A公司無正當理由拖欠其提成,且為了達到不向其發放該筆款項的目的在仲裁階段直接否認了雙方的勞動關系。王女士希望元甲律師通過訴訟,幫助她還原事實,并且爭取拿回她應得的提成。
在了解完全部的案情之后,元甲律師為王女士提供了完整的訴訟方案,王女士當即表示愿意委托,并當場簽委托代理合同。
接受委托后,起訴期限僅剩下不到一周時間,元甲律師迅速起草起訴狀,向法院提交立案申請,順利通過后,便著手準備證據材料。首先,去仲裁委調取了雙方在仲裁階段提交的證據材料以及庭審筆錄,仔細查閱后,律師將其仲裁階段敗訴原因詳細向王女士作了分析,幫其重新梳理了思路,妥善制定訴訟方案,根據制定好的訴訟方案準備相應的證據材料。
開庭時元甲律師圍繞著本案的幾個爭議焦點一一進行舉證、辯論,向法官還原事實,最終根據元甲出庭律師的代理意見,法官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且A公司應當向王女士支付提成。
案件結果
法官支持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意見
很多人認為關于單位拖欠工資、獎金一事,是鐵板釘釘的事實,單位不可能賴賬,總是簡單咨詢律師之后自己走仲裁這一步,到最后,經常會出現被“一裁終局”后續無法維權的情況。
在此律師提醒廣大勞動者,仲裁也好,訴訟也罷,面對勞動者的舉證責任不容忽視,在沒有準備好證據材料,無法形成完整、嚴謹的證據鏈而盲目的自己走法律程序,最后很容易陷入僵局。
相關法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勞動仲裁爭議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