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車禍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 城鎮標準:32598.7元/年×20年=651974元。農村標準:11669.3元/年×20年=233386元
2、喪葬費:59345÷2=29672.5元
3、交通費:2000-5000元
4、住宿費:2000-5000元
5、家屬誤工費:家屬工資÷30×3人×15天
6、被撫養人生活費
[父母撫養費] 城鎮標準:24105.6×[20-(實際年齡-60周歲)]÷兄弟姐妹數。農村標準:8343.5×[20-(實際年齡-60周歲)]÷兄弟姐妹數
[小孩撫養費]城鎮標準:24105.6×(18-實際年齡)÷2。農村標準: 8343.5 ×(18-實際年齡)÷2
7、精神撫慰金:20000-100000元(根據事故責任認定)
交強險理賠規則:現國家法律規定云南省車禍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機會車必須購買交強險,交強險云南省車禍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的理賠規則是不分交通事故責任,不管誰云南省車禍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的責任,保險公司交強險限額內先予賠付,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按責任分擔,1-7項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限額是11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云南省車禍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021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關于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云南省車禍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具體如下: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云南省車禍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他;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護理費=醫療當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云南省車禍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的合理費用;交通費=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營養費=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需鑒定);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原則上以構成傷殘為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云南省車禍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云南省車禍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云南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表云南省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云南省車禍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
(1)醫療費
(2)護理費
(3)誤工費
(4)住院伙食補助費
(5)交通費
(6)營養費
(7)殘疾、死亡賠償金
(8)精神損害撫慰金
(9)被撫養人生活費
(10)殘疾輔助器具費
(11)后續治療費
(12)整容費
(13)康復費
(14)住宿費
(15)喪葬費
(16)財產損失
如果受害人經司法鑒定不構成傷殘云南省車禍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則可能只有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賠償項目;如果受害人經司法鑒定構成傷殘,則可能有14個賠償項目,賠償金額爭取云南省車禍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的空間很大;如果受害人因事故導致死亡,則可能包含上述全部賠償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云南省車禍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云南省車禍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021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2021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賠償內容:
1、醫療費
掛號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云南省車禍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他醫用費用云南省車禍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需結合患者病例及診斷證明。
2、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標準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3、受害人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收入狀況和誤工時間確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365日)×誤工天數
4、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天數
5、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護理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6、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20年×傷殘賠償系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
死亡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5年
8、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受害人的傷情確定,一般評不上傷殘等級的沒有該項費用,具體每個傷殘等級能獲得多少精神損害撫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權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權人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賠償標準的五至十倍予以賠償。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可在上述基礎上適當提高賠償標準。
9、被撫養人生活費
(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 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2)被撫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 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_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_÷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_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_÷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 元×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元×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10、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維修費用參照配置機構意見確定。
11、后續治療費
該項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司法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費用一并予以主張。
12、整容費
該項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司法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費用一并予以主張。
13、康復費
該項為因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發生的費用。該項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司法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費用一并予以主張。
14、住宿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受害人死亡,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費。
15、喪葬費賠償計算公式
喪葬費賠償金額= 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12個月×6個月
16、財產損失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可能同時包括財產直接損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財物損毀的實際價值,依據發票和合理性結算)、營運車輛停運損失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