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細則全文97條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細則
1、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細則全文97條 的路段上,車輛未按下列行駛路幅行駛,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一般負事故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細則全文97條 :
(1)車行道寬度在14米以上的,非機動車未在兩側各3.5米以內的路面行駛,機動車未在中間其余路面行駛;
(2)車行道寬度超過10米,不足14米的,機動車未在中間7米的路面內行駛,非機動車未在兩側其余路面內行駛;
(3)車行道寬度在10米以下6米以上的,非機動車未在兩側各1.5米(人力或加裝動力裝置的三輪車、殘疾人專車在兩側2.2米內行駛),機動車未在中間其余路面內行駛;
(4)車行道寬度不足6米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未靠道路右邊順序行駛。
2、沒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未在道路兩側(道路兩側1米內)行走發生事故的,應負相應的事故責任;
3、騎跨中心線的機動車與對向非機動車發生事故的,雙方一般負事故同等責任;
4、非機動車在本車道受阻駛入機動車道,隨后行駛的機動車未避讓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一方一般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非機動車在機動車臨近時駛入機動車道誘發事故的,可以調整為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5、機動車行經無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車行道未避讓誘發事故的,機動車一方一般負事故主要責任;但事發附近有人行橫道、過街設施的,可以調整為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6、有機非隔離的道路上,機動車駕駛人因嚴重疏忽,追尾撞擊機動車道內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機動車一般負事故主要責任;夜間可以調整為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7、非機動車行經公交車站(站牌左右30米范圍內),與上下車乘客發生事故的,雙方一般負事故同等責任;乘客急奔上下車的,乘客一般負事故主要責任。公交車未靠邊停車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的,一般負事故次要責任;
8、在路段上,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無行人信號燈),與正常過馬路的行人發生事故的,機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行人偏離人行橫道或有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細則全文97條 他過錯的,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交通部門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應從以下三個標準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細則全文97條 :
(一)事故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系。這是責任認定的首要考慮因素,若沒有因果關系,即使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也不應有事故責任。當然法定承擔全部責任的情形除外。
(二)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即原因力的大小。
(三)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在因果關系確定以后,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根據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的
交通事故認定標準細則交通事故認定標準如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細則全文97條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一般是分為四種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細則全文97條 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細則全文97條 ,分別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細則全文97條 :主要責任、全部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四種的,每一種的標準也都是不一樣的,對于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會在查明原因的時候,根據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去確定最終的交通事故責任是由誰進行承擔的。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細則全文97條 他方無責任。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97修正)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細則全文97條 ,有效地控制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均須按本規定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制)是指在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具體實施的對單位實行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指標控制,逐級履行,獎優罰劣,強化單位內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制度。
單位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傳、管理不力,致使本單位交通違章、交通事故突破控制指標的,應承擔本規定的責任。
本規定所要控制的交通違章,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確定的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從事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嚴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本規定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規定的負同等責任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第四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實施安全責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上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安全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具體實施安全責任制的處罰。
駐津各軍事單位的安全責任制工作,由天津警備司令部參照本規定負責組織實施。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隸屬關系指導、監督、檢查所屬單位執行安全責任制。第六條 對私有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員的宣傳教育和交通違章、交通事故指標控制,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細則全文97條 ;無工作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承擔。第七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確定對各區、縣年度交通違章、交通事故控制指標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細則全文97條 ;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年度控制指標。第八條 單位的法人代表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實行目標管理,逐級落實。第九條 各單位須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交通安全工作,并根據需要指定一個部門(人員較少的單位可確定一名交通安全員)具體負責。第十條 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控制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次數,確保不突破指標,并接受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第十一條 各單位須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教育所屬人員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開展群眾性的安全活動,對檢查出的不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建立機動車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保持車輛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嚴禁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和安全設備不合格的非機動車上路行駛。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實施安全責任制的考核、獎懲制度,對成績突出的給予獎勵,對違反制度的,給予懲罰。第十四條 對落實安全責任制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可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十五條 對不按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執行的單位,由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第十六條 對單位違反安全責任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細則全文97條 :
(一)被限期整改的單位,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本單位交通違章超過年度控制指標的,每超過一個指標處50元罰款;
(三)交通事故超過年度控制指標的,每超一起,一般事故處300元罰款,重大事故處500元罰款,特大事故或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的處1000元罰款。第十七條 單位違反交通安全責任制,根據情節輕重,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采用掛黃牌、組織單位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學習的行政措施。
對交通違章、交通事故超標的區、縣給予通報批評。第十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實施處罰時,須填寫處罰決定書。第十九條 受罰款處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送交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第二十條 對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