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共有糾紛
家庭成員發生車禍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共有糾紛 ,親屬痛心疾首,但現實中將面臨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的問題。那么,車禍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下面,就讓我用一則案例來告訴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共有糾紛 你吧!
車禍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死亡賠償金應首先參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由第一順序人依法分割,沒有第一順序人的,再由第二順序人依法分割。精神撫慰金的權利人為死者的近親屬,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死者的其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共有糾紛 他近親屬享有。
【案情簡介】
近日,海南省屯昌縣人民法院辦結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共有糾紛 了一起共有糾紛案件。2014年1月,梁某兒子因交通事故當場死亡,保險公司將死亡賠償金205000 元 打入兒媳馮某賬戶。后兒媳馮某帶8歲女兒外出打工,留下5歲男孩跟隨爺爺奶奶生活。因兒媳遲遲未將屬于老人的死亡賠償金部分交付給梁某夫婦,且下落不明,梁某夫婦于2016年1月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兒媳馮某立即退還兒子的死亡賠償金8萬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立案審理后,辦案法官通過多方打聽尋找,終于在屯昌縣城找到了馮某。馮某稱,并非不同意將死亡賠償金交付給公婆,而是他們到處聲張自己卷款潛逃,一氣之下才將事情拖到了現在。通過法官耐心地說理釋法,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款的分配及小孩的撫養問題達成了意向??紤]到雙方不想“家務事衙門判”的心理,且雙方在死亡賠償金的基礎上尚有小孩的撫養問題需要解決,法院聯系鎮司法所對他們進行了調解。
經案外委托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共有糾紛 :男孩由梁某夫婦撫養,女孩由馮某撫養,撫養費各自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分為5份,每人4.1萬元,馮某向梁某轉交死亡賠償金中的12.3萬元。梁某夫婦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準許其撤訴,同時考慮到梁某兒子去世且梁某夫婦體弱多病還要同時撫養孫子,對其訴訟費1800元予以免交。至此,這場家庭矛盾得以圓滿解決。
【法律解讀】
車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1、首先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照我國《繼承法》第三條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由此看出,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并不屬于《繼承法》中公民遺產的范疇,因此不能將其作為遺產處理。
2、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賠償金則是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故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3、死亡賠償金應首先參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由第一順序人依法分割,沒有第一順序人的,再由第二順序人依法分割。精神撫慰金的權利人為死者的近親屬,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死者的其他近親屬享有。
@2019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歸屬是什么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第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共有糾紛 ,不是死者夫妻共同財產。第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共有糾紛 ,不是死者遺產。第三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共有糾紛 ,不是精神撫慰金。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歸屬: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2、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前述近親屬共同取得,其性質為共同共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共有糾紛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妻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賠償金可以由誰繼承?【案情】
2010年7月28日,肖某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共有糾紛 的妻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調解,肖某共獲得397828 元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共有糾紛 的賠償款(其中死亡賠償金257328元,喪葬費10500元,精神撫慰50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8萬元),肖某獲得賠償款后,其岳父岳母認為該筆賠償款應認定為是其女兒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共有糾紛 的個人遺產,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按比例繼承女兒死亡賠償款。
【分歧】
該案在審理的過程中出現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共有糾紛 了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喪葬費是對死者死亡后的喪葬事宜的支出性費用進行的補償,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進行繼承;被撫養人生活費是對被撫養人因撫養人死亡而導致生活來源喪失所給予的補償,該筆費用應專屬于被撫養人,不能進行繼承;精神撫慰金是對死者死亡給其親屬造成的精神痛苦所給予的一種補償,應當由其親屬按比例進行分割;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生命權侵害的救濟和賠償,該部分賠償款應認定為是死者個人的財產,應由其近親屬按繼承法的規定依法進行繼承。
第二種意見對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的處理意見與第一種意見相同,但是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死亡導致的家庭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屬于肖某及其妻子(死者)的家庭收入,應將死亡賠償金先平分,剩余的二分之一再按繼承法相關規定由肖某及其子女和其岳父母按比例繼承。
第三種意見對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的處理意見與亦與第一種意見相同,但是認為死者死亡最直接的受害者應當是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屬,因為死者死亡將直接導致其家庭收入減少,進而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生活質量產生影響,死亡賠償金正是基于死者死亡可能對其同住家屬造成的這種不利影響而進行的補償;死者死亡對于其他親屬的影響是間接的,死者死亡并不會對其家庭收入,生活質量產生太大影響,而且精神撫慰金以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已經對于他們的這種間接影響進行了補償,因此認為死亡賠償金應歸肖某及其小孩屬有,肖某的岳父母無權繼承。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本文對三方均無爭議的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的分割不進行闡述,僅對分歧較大的死亡賠償金的處理問題簡單闡明自己觀點。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損害死亡后,其權利能力即消滅,法律主體資格不復存在,死者不可能以權利主體資格主張死亡賠償,此時的賠償權利人是死者的近親屬。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在死者死亡后才產生的受償權利,是基于對死者絕對權——生命權的侵害而應承擔的對其親屬的未來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而對于種可得利益的損失,理論上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是扶養喪失說,即是以被扶養人喪失的生活來源作為計算依據,范圍是被扶養人在受害人生前從其收入中獲得或有權獲得的扶養費份額。二是繼承喪失說,是以受害人死亡導致的家庭整體收入減少為計算依據,其性質屬于對死者家庭收入損失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死亡賠償金采用的是繼承喪失說,將其性質確定為是收入損失的范圍,學理上一般推定認為,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她)在未來會將其獲得的收入作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確定了死亡賠償金屬于死者夫妻倆的家庭收入的性質,那么處理本案中死亡賠償金的分割糾紛,首先應當將死亡賠償金作為是死者和肖某倆的共同財產,先將死亡賠償金平分成兩份,妻子先得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再按繼承法相關規定由死者近親情進行繼承。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