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無傷殘骨折交通事故案例
交通事故糾紛案例
案例一一般無傷殘骨折交通事故案例 :交通事故賠償后新發現的損害的責任。
本案爭議的是關于新發現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郭某在車禍后一般無傷殘骨折交通事故案例 ,由于左脛腓骨骨折嚴重,疼痛劇烈,而沒有意識到其一般無傷殘骨折交通事故案例 他部分的傷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現左髖部疼痛并加劇、左股腫大等癥狀,后來傷勢加劇,才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而且郭某的腳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輪椅上度過的,生活更加小心細致,從來沒有過任何外部沖擊,更不會無緣無故出現左股骨骨裂這樣嚴重性的損傷。這一系列癥狀的發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應認定為郭某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存有因果關系。
案情簡介:
2010年10月29日8時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謝某的小轎車撞倒,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下段骨折,手術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2011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髖部不適就診,2011年3月5日MRI顯示為左股骨頸骨折。由于雙方在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糾紛,而郭某又無力支付醫藥費,遂第一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謝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和律師費,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訴請。現郭某第二次起訴要求謝某支付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和鑒定費。
調查經過:
接受甲的委托后,律師代向法院申請傷殘等級,同時申請對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辦理結果:
經過鑒定,郭某構成道路交通十級傷殘,但難以認定左側股骨頸骨折系交通事故外傷所致。審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關于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的請求,但是對于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因果關系難以認定,該部分的鑒定費不予支持。
辦案心得: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一般無傷殘骨折交通事故案例 ;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本案中,由于謝某的不謹慎駕駛,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損害。謝某對于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應賠償郭某相關方面的費用。
本案爭議的是關于認定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郭某在車禍后,由于左脛腓骨骨折嚴重,疼痛劇烈,而沒有意識到其他部分的傷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現左髖部疼痛并加劇、左股腫大等癥狀,后來傷勢加劇,才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而且郭某的腳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輪椅上度過的,生活更加小心細致,從來沒有過任何外部沖擊,更不會無緣無故出現左股骨骨裂這樣嚴重性的損傷。這一系列癥狀的發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應認定為郭某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存有因果關系。
案例二:汽車質量糾紛案件維權
[提要] 委托人因購買的新車使用不到三個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車輛轉向節斷裂;委托人認為車輛ABS系統存在瑕疵,經協商未成后訴至法院。...
附注:本案系汽車消費中的典型案例:委托人因購買的新車使用不到三個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車輛轉向節斷裂;委托人認為車輛ABS系統存在瑕疵,經協商未成后訴至法院。由于我國目前汽車ABS系統檢測鑒定條件較為欠缺,且費用高昂(達數十萬元,按現有法律規定由申請人預交),本案原告不得已放棄鑒定機會而以現有證據進行了訴訟。
本案最終以調解結案。
謹以此文向汽車消費中的信息不對稱,及權利救濟中存在的困境提出質疑。 一、原告系受損車輛的實際車主,第一被告系車輛的銷售者,第二被告系車輛的生產者
原告與第一被告達成購車協議。因原告未帶身份證,便借用司機黃M的身份證辦理了相關買賣手續。此行為系協商結果,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
第一被告系受損車輛的銷售者,第二被告系受損車輛的生產者。對此,雙方亦不應持有異議。
二、第二被告生產、第一被告銷售的車輛存在缺陷,造成原告的財產損害
(一)受損車輛存在缺陷
1、從法院委托進行的車輛左輪轉向節檢驗報告看,雖其存在若干不合規范的地方,但其也從一個側面證明了車輛的某些部件是存在缺陷的:
(1)事實與結論沖突。報告第2頁中化學成份的分析中,C元素GSA牌號標準要求是3.40-3.80,而送檢車輛的轉向節是3.36。可見,明顯超出了標準范圍,鑒定人卻做出“符合”的結論。
(2)轉向節“塑性斷裂”的結論說明。據該檢驗報告之主檢解釋:塑性斷裂與脆性斷裂相區別(后者系受外力作用突然發生的斷裂),送檢之轉向節是由于內部原因累積而造成最終的斷裂。
<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根據<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之規定,在不存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在涉及產品安全時就應制定相應企業標準,并且必須按標準組織生產和檢驗。同時且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未提供)。
結合檢驗報告,車輛被證明不符合企業相關標準,對人身財產具有危險性,應視為存在缺陷。受損車輛是2010年2月1日出廠,2月4日出售,2月22日即發生事故。短短22天即由“合格’逐步完成最后斷裂。如此情形,生產者將轉向節斷裂的原因指向司機操作失誤顯然是不妥的。
2、其他證據也證明車輛存在質量問題
①駕駛員黃敏陳述:車輛在正常行駛中有異常的響聲、方向盤失效(第一被告代理人認為“真實可信”、第二被告代理人則認為“比較可信”),可以認定,在事故發生當時,的確是出現了車輛性能的異常;
②事故現場圖顯示:一、司機有明顯的剎車動作;二、剎車時先左后右,兩輪制動不同步;三、剎車后車輛發生急劇左滑現象;四、剎車后車輛左右輪輪間距明顯增大,直至最后左前輪轉向節斷裂。
顯然,車輛在司機實施制動過程中左前輪被抱死。該車安裝有ABS系統,具有反抱死功能(克服緊急剎車時車輛跑偏、側滑、甩尾現象)。按GB12676-1999《汽車制動系統結構、性能和試驗方法》和GB/T13594-1992《汽車防抱死系統性能和試驗方法》,本案事發當時,按兩標準要求:在任何路況下,即使在極限狀態下,車輛在制動后,左或右偏移距離不得超過1.0米。
本案中,在4.4米寬的路面上,車輛在剎車后,從路右側滑到路左,最后撞向道路左邊的樹干,側滑距離超過4.0米。顯然車輛ABS防抱死系統存在著嚴重的質量缺陷。
③在緊急制動時, ABS系統運行,剎車踏板會發生反彈抖動。此時一定要堅持一腳踏死制動踏板,切忌反復踩踏,否則會導致ABS系統失靈,造成安全事故。
依<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對這一新的駕駛規范,被告未在產品說明書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說明或警示,顯然是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的漠視,同時也直接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第二被告代理人在庭上也列舉相關資料說明ABS系統在使用中的特殊性,只是其明知可能會造成危害結果而放任了這種結果的發生,其過錯也是顯而易見的。
同時我們應明確,在質量缺陷中,轉向節和ABS系統的質量缺陷可能是同時存在的,并無被告方所謂兩個原因的排斥關系。至于哪個部位缺陷更嚴重,哪個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均不影響被告最終的責任承擔。
(二)原告所受損害
事故的發生導致原告的車輛完全報廢,近十萬財產傾刻間化為烏有;另造成現場農戶的青苗損失(原告已先行墊付),而且原告不得不為清理現場而支付施救費、吊車費、拖車費后;由于事故給司機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原告為其墊付了醫藥費;后來,原告為解決這一侵權糾紛,多次前往武漢找被告人進行協商,向相關部門尋求救濟,支付大量的交通費并預付了車輛受損部件的檢驗費;其間,原告為解決糾紛往返各地,造成正常工作經營的停止。
有幾點需要說明:
1、原告所提出的請求賠償的損失總額為:113745.5元。損害里包含有醫療費、青苗費損失等原屬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由于原告已先行墊付,故依法享有對被告的代位請求權;
2、本產品責任侵權糾紛,雖經三次起訴,前兩次皆由原告撤訴,但實質上,三次起訴所針對的都是同一個事實,原告所請求的賠償額也均為被告的產品缺陷造成,因此并不能產生被告所謂部分請求的訴訟阻斷的效力;
(三)損害與產品缺陷間存在因果關系
正是由于被告生產和銷售的車輛存在制動上的重大缺陷(材料成份不合標準、ABS系統失靈及未作適當安全警示),不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基本的安全性,導致車輛正常行駛中出現交通事故,進一步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財產上的損害。
三、被告未能證明其存在法律所規定的免責事由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缺陷產品的)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本案中,第二被告作為生產者,始終未能就以上免責事由作出任何有力證明,因此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兩被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53條之規定,結合前述事實理由,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由于第二被告生產并交第一被告銷售的車輛存在缺陷,由此給原告造成了財產損害。原告可向兩被告之任何一位請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至于其內部責任的劃分及追償則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兩被告的賠償責任為連帶責任。
五、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關于車輛缺陷的舉證責任問題
汽車作為一種復雜的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其質量的檢驗監督也具有很高的專業性,非一般的消費者個人所能完成。本案中原告所購車輛新安裝了ABS系統,以防止車輛剎車中的抱死狀態,確保安全。
根據《實施汽車強制性項目檢驗和定型試驗規程的規范性要求》項目二之“一般檢驗要求”第6條規定:當企業采用新技術(現行標準尚沒有要求的技術或其特性無法用現有手段進行判定),企業應提供足夠的資料(國外相應資質檢驗機構的報告等),經論證符合要求后方可采用。另依該法項目三之“關于強制性項目檢驗”第25條規定,ABS亦在強制檢驗之列。而該項目的檢驗目前在我國只有海南汽車試驗場和東風襄樊汽車試驗場兩地有條件進行,且費用甚巨。
結合本案情況,原告已經證明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出現了若干與ABS固有性能相違背的令人懷疑的情況。如果要求原告對被告所生產和銷售的車輛進行檢驗以證明其不符合相關標準,對原告來說是不公平的,這也將不適當地免除法律和社會公正賦予被告的義務,于法于理相悖。客觀上會放縱某些企業的恣意妄為,給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惡劣影響。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原告所購車輛在正常行駛中,剎車時發生向左嚴重偏移而撞毀。
作為一個消費者,原告享有知情權:車輛為何會發生這種反常現象?如果被告不能有效說明其非產品本身原因,則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我們認為,在本案中,第二被告應舉證證明其產品不存在缺陷,也即證明“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綜上,“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對于車輛缺陷的舉證責任當屬被告。
六、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二:事故發生的原因屬產品缺陷,還是司機的駕駛過錯。
首先,我們已經證明:產品本身存在缺陷。
其次,原告雖無義務證明司機無過錯,但為利于法院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此提出兩點意見:
(一)司機持有有效駕駛執照,事故發生后,能盡力逃生并對受損車輛進行撲救。可見:司機駕駛技術嫻熟并無證據證明其明顯操作不當而造成事故。依一般判斷標準,其有努力確保自身安全的本能意愿。司機在踩剎車時不可能故意撞向樹干。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車輛在道路行駛時,車輛突然失控,撞到路旁樹上,導致該車損毀。”
“車輛突然失控”,已為責任事故認定書確認,原告無需再予舉證。所謂司機“駕駛不慎”或操作不當,顯然已被否定。無庸諱言,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就在于:“車輛突然失控”。至于為何失控,前已證明,不再贅述。
同時,必須明確:由于產品質量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侵權事實成立且產品生產者沒有免責的事由,被告即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有無過錯并不免除被告的賠償之責。
最后,原告在整個案件中,只是一個無辜的受害者。原告個人的巨大損失不應由于被告以及第三人司機的推脫而付之東流。
綜上,兩被告的產品存在缺陷給原告造成了財產損害,且其無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因此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求交通事故案例!1、 某會員(以下簡稱A) 富康RLC車型(車內1人)
事故經過:2002.02.20PM19:20 A駕駛富康車在×××路段一般無傷殘骨折交通事故案例 ,自西向東行駛,車速約40Km/h,行至×××處,發現一行人(以下簡稱B)自北向南跑步橫穿馬路,A采取緊急剎車措施,B與 A駕駛的富康車前部相撞后倒地,富康車前風擋破損、前風擋上框、機器蓋受損。A打122電話報警,B自行站起并坐到路邊,并勸說A不要報警。約5分鐘左右,B自行離開現場向西走去。A接通122電話后如實講述事故經過,但鑒于B已離開現場,122讓A向交通支隊電話報案。A電話報案后即挪開車輛,前往交通支隊當面報案。當晚交通支隊事故科將事故車輛、行駛證、A的駕駛證扣留。等待B前去報案,但直至第二日中午依然未見B的人影,交通支隊將事故車輛及相關手續發還給A。A寫出事故經過由辦案警官簽字認可。七日后,B的子女及事故見證人到交通隊報案,并帶來醫院相關證明,得知B年齡71歲,事故導致腿部骨裂,肋骨3根骨折。警官去B家中核實情況,B所述事故經過與A完全相同,據此警官于2002.03.07日將事故責任認定。
事故責任認定:B于上述時間、地點自北向南橫穿車行道,適有A駕駛小客車自西向東駛來,小客車前部撞到B的身體,B受傷,小客車損壞。
經調查:B橫穿機動車道未讓機動車先行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的規定一般無傷殘骨折交通事故案例 ;A駕駛車輛未保證安全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遇到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的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認定B負此事故主要責任;A負此事故次要責任。
提示:(1)、本次事故中盡管B自行離開現場,作為一般當事人的心態,必定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A必須親自去交通隊報案,并寫明事故經過由警官認可。否則手上無任何證據,一但B前去報案,誣告A逃逸,A無人證,事故經過很難講清。
(2)、此事故車輛的受損狀況明顯是與人相撞導致,如果沒有交通隊的事故證明,受損車輛保險公司也無法理陪。
2、某會員(以下簡稱C) 富康RG車型(車內1人)
事故經過:2002.08.11PM 17:40分左右,C駕駛富康車在×××路段,由南向北行駛,車速約15Km/h ,當時天正下雨,路況較差。行至于一居民院門口時,有兩個未見大人看護的小孩從右側的院門內相互追逐跑出。C采取制動措施,第一個小孩看到車后閃開,第二個小孩(以下簡稱D 15歲)由于奔跑較快及于車距離較近,與C駕駛的富康車右前角相撞倒地,富康車右前轉向燈破損、機器蓋及右前葉子板受損。此后,從附近門內出來幾個大人,由于當時所處地理位置較偏僻,且正在下雨,附近少有車輛經過,在傷者親友的強烈要求下,本著搶救傷者的原則,C移動事故車輛,用事故車將D送至附近醫院救治,并支付相關費用。在醫院救治期間,C撥打122電話報警,122讓C去交通隊事故科報案。事故導致D股骨骨折。當晚C去交通隊報案,事故車輛、行駛證、C的駕駛證被扣留。兩日后交通隊將C的事故車輛送往相關檢測場進行檢測,檢測結果C的車輛制動合格。2002.08.24 警官將事故責任認定。
事故責任認定:2002.08.11PM21:00 C來隊報案稱:于上述時間、地點,C駕駛小客車由南向北行駛,適有D由東向西從×××門口跑出,小客車右前部與D身體接觸,致使D受傷倒地,后C駕駛肇事小客車送D去醫院治療。
事故后,經調查,C駕駛小客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事故后,未保護現場,移動車輛時未標明位置,未及時報案,違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值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一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認定C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認定D不負此事故責任。
提示:(1)、富康車與行人相撞,在剎車時頭部較低,若車速較慢,行人的腿部受傷的可能性較大;若車速較快,行人被撞后頭部可能會與前風擋相接觸,行人腿部和頭部受傷的可能性較大。發生事故后可撥打120或999請醫務人員進行救護,若當事人自行搬動傷者,一旦裂骨將血管劃破,后果將不堪設想。面對受傷者家屬的急切態度,作為當事人應及時報警并通知救護,講明一旦自救出現問題的后果。
(2)、本次事故中小孩未有成年人看護,相互追逐導致事故,D是應該負有一定責任的,但由于C未及時報警,并在D親友的強烈要求下,用肇事車輛救治傷者,且移動前未標明位置導致了自身不必要的麻煩與損失。
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在處理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 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報警,依據傷者情況通知120或999救護,切不可挪動事故車輛,否則現場破壞責任難以認定。
2、事故發生后,作為肇事方的心態是希望盡快結案,但切記不要和行人私下了結,一旦私了,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保險公司無法賠償,一旦對方繼續糾纏,將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
3、在附近有車輛能幫助救護傷者的情況下,若傷者神智清醒,可征求其本人意見去哪個醫院救治,一旦傷者住院后,自行提出轉院,由于您作為肇事方畢竟懷有歉意感,在沒有醫院轉院證明的前提下,若您答應了傷者轉院,會給您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因為保險公司對第二個醫院的治療費用會拒絕理賠。
4、交通事故發生后,警官會給雙方當事人錄口供,回答問題時頭腦要冷靜、回答問題要實事求是,可能會詢問:"您的車速?;第一眼看見當事人的距離?;采取了什么措施,即是否制動?;對方當事人和車的什么部位相接觸?;對方當事人落地后倒在您車的哪個位置?;此后您采取了什么施救措施?"等等。
5、交通事故發生后,將會面對為傷者預交急救醫療費用的問題。此時,責任尚未認定,但目前的做法是由駕駛者先行墊付,這樣的方法可能會給駕駛者帶來后期的經濟損失,這也是目前處理傷人交通事故的弊病所在。
6、 傷者住院后,若出現骨折病情,可采用石膏固定等保守療法或手術療法,但大部分醫院采用手術的治療方法(鋼釘或鋼板),此種手術治療方法均涉及二次手術問題。
7、交通事故結案時,若駕駛者有一定的責任,則需按責任比例給對方當事人進行賠償,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賠償內容及內容標準包括:A、醫療費:實際治療所需費用,憑醫院票據支付。
B、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勞資部門出具工資證明,計算誤工費;對收入高于北京市平均生活費(目前的標準是8494元/年)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C、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北京市財政局規定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實際住院天數(目前的標準是20元/日)。
D、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北京市年度平均生活費計算。
E、殘疾者生活補助費: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計算方法:北京市年度平均生活費×----年×傷殘等級(系數)×責任比例
F、殘疾用具費:因傷殘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國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等等!
8、保險公司規定涉及人員受傷的事故需提供:
A、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B、住院證明及出院通知書
C、醫療費報銷憑證(注意:須附處方及治療、檢查、用藥明細單)
D、傷者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出具的誤工證明(注意:收入超過納稅金額的須提供完稅證明
如:"個人所得稅稅收繳款書")
E、需要護理的,需提供醫院證明和護理人員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出具的誤工證明(收入超過納稅金額的須提供納稅證明)
F、法醫開據的傷殘鑒定書
G、交通隊開據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執行憑證 等等!
為了降低交通事故給您帶來的經濟損失,請仔細閱讀保險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索賠須知》中索賠時效與索賠單證部分。
據俱樂部統計的數字顯示,購車初期發生事故的概率是比較高的,但在這個階段所發生的事故往往是一些車輛外部的刮蹭,經濟損失相對較小,但車輛行駛2---3年,行駛里程在50000Km左右時,人車磨合達到最佳狀態,且對車的愛惜程度也不如購車初期,車速開始快了起來,在這個階段所發生的交通事故經濟損失也相對較大。
交通事故賠償:案例從一般無傷殘骨折交通事故案例 你一般無傷殘骨折交通事故案例 的表述看:傷者所要求的賠償數額過高。你弟弟已同意給付醫療費和后期醫療費。后期醫療費不是傷者想要就要的,要有醫療機構或簽定機構有明確意見和治療數額才賠償。你弟賠償醫療費和后期醫療費后也就賠償護理費、住院伙食費、醫療機構或簽定機構有明確意見和數額的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他的傷情不應該能評定上傷殘。
在交通事故前離婚所分的財產,已經不屬于你了。之后離婚的,你涉嫌不當轉移財產。你財產少也要承擔責任,法院會限制你高消費并每年申報財產,如有違反會受到法院司法拘留,嚴重的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建議:你應該讓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先看看事故責任怎么劃分的。你的車為沒有交強險嗎?有的話交強險應在限額內先行賠償(不按責任劃分,在各項限額內全額賠償),不足的部分你再賠償。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一般無傷殘骨折交通事故案例 !給個滿意答案吧,做任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