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是指不管提起何種訴訟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也不管提出何種訴訟請求,都應當具備的條件。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是什么法律分析:行政案件立案審查可以歸納為以下五個環節:
(一)原告主體資格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的審查
原告限定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原告僅僅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就其主觀方面而言,確認了原告所享有的訴權,至于在客觀上其合法權益是否確實受到侵害則屬于案件的實體審查。因此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并不影響原告資格的取得和原告的起訴。(二)被告主體資格的審查
明確的被告作為立案標準之一卻易在實踐中與適格的被告相混淆,要求被告適格無疑抬高了行政案件的立案門檻,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明確的被告是指被告是具體的、清楚的、指向性明確的,立案審查對被告的要求僅止于此。
(三)訴訟請求及事實根據的審查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是“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訴訟請求并不等同于要求,其表述必須符合一些條件:
1.原告提出的請求與被告的法律責任必須相對應。如果被告并不具有相應義務,原告卻要求被告因不存在的義務而去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勢必會造成法律關系的混亂。
2.訴訟請求應當符合法律邏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案件立案條件是什么?行政案件立案條件有: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的公民、法人和其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他組織。2、行政案件要有明確的被告。3、行政案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行政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案件立案條件是什么行政案件立案條件有: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他組織。2、行政案件要有明確的被告。3、行政案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行政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49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他組織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執法立案的條件有哪些法律分析:結合《行政處罰法》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的相關條文來看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立案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的條件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發現違法行為;二是執法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這里筆者認為第一個條件“發現違法行為”其發現的來源可以是:檢查中發現、群眾舉報、控告、上級交辦、下級報辦、其它部門移交及違法嫌疑人主動交代等;這里的“違法行為”不是指已經過法定程序確認的違法行為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只要求簡單的符合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確的涉嫌違法嫌疑人、有客觀的違法事實及初步的證據資料等。第二個條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筆者認為應理解為首先違法行為屬于本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包括地域管轄范圍、職權管轄范圍、級別管轄范圍;其次,對該違法行為,如果一旦查證屬實,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及制裁后果(即有違則,有相應的法則)。總結起來,立案的具體可操作的條件有:
(1)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2)有確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違反的法律條款);
(3)屬于本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行政案件需要滿足什么樣的立案條件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提出起訴,由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但是行政案件需要滿足一些立案條件。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行政案件條件,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行政案件需要滿足的立案條件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訴訟舉證須知
5、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7、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8、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9、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本人親自來人民法院,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 委托書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證明自身主體資格的必要材料。
12、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13、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14、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15、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內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末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16、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17、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件、原物。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等;
(二)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三)提供報表、圖紙、會計帳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18、當事人應當依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及法院審查需要,提交證據材料的副本(復印件或復制品)。紙張一律使用A4紙,原件不是A4紙的,復制為A4紙。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按照副本數認真填寫《證據交換(目錄)表》,并將該表附在每套證據副本上。
19、當事人如果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本院提出。
20、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一款規定的條件之一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書面申請本院調收證據。調取證據 申請書 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擬調取證據的內容;
(三)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21、當事人如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證據的名稱和地點、保全的內容和范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事項。
行政案件的屬性
行政案件具有行政爭議的全部屬性。與行政爭議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項程序,即由國家審判機關立案的程序。其具體表現為:當事人與國家行政機關產生行政爭議,向國家審判機關提出起訴,請示解決該項爭議,經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審查,認為符合受案條件者,決定立案處理。
故此,原行政爭議轉化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構成,是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基礎問題,是行政訴訟程序的起端,它決定著行政管理相對人能否享有訴權,國家審判機關是否取得對某一特定案件的審判權。因此,正確認識行政案件的屬性,從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爭議能否立案處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問題。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具備四個基本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很顯然,這四個基本條件也是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據。人民法院依此審查,對于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從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行政案件訴訟時效
1、直接起訴期間
(1)當事人應當在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起訴的期限不受60日限制。
(3)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院應當受理。
(4)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5)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6)由于不屬于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2、不服行政復議的起訴期間
(1)當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復議決定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3、訴訟期間的延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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