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裁員賠償金計算
女工人在三期內(孕期哺乳期裁員賠償金計算 ,產期哺乳期裁員賠償金計算 ,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時限法定自然順延至三期結束。在三期結束后,單位因合同期滿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兩倍支付經濟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無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個月薪水作為代通知金。司法實踐中,經濟賠償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項會得到支持。月薪水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薪水。勞動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工人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賠償的準則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賠償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律規定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哺乳期被裁員如何賠償哺乳期裁員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哺乳期裁員賠償金計算 :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哺乳期裁員賠償金計算 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哺乳期被辭退如何賠償現在就哺乳期被辭退的問題哺乳期裁員賠償金計算 ,作簡要的分析如下:哺乳期在《勞動法》上受到特別保護。所謂的特別保護是指哺乳期裁員賠償金計算 ,對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除非女職工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等特殊情形。否則用人單位即便出生產經營嚴重困難、進行破產重整、經濟環境變化,導致原有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需要進行經濟性裁員時,也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也不得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形式,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違反,公司便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旦構成違法解除,公司應當比照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具體的,經濟補償標準和計算的方式是: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月工資標準的計算方式是:以勞動關系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作作為基數。另外需注意的是,月工資標準也不能無限提高,也是有最高限額的,具體是:如果員工月工資標準,高于當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標準,那么月工資標準就按三倍來計算,再高的數額就無法得到支持哺乳期裁員賠償金計算 了。
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怎么計算?哺乳期被辭退的如何賠償?
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哺乳期員工哺乳期裁員賠償金計算 ,但不意味著單位絕對不能辭退哺乳期員工。如果單位違法辭退哺乳期員工的,則應當向員工支付賠償金。如果單位辭退哺乳期員工不違法的,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具體而言哺乳期裁員賠償金計算 :
1.如果哺乳期的員工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情形的,單位辭退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2.如果哺乳期員工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單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或者在經濟性裁員時辭退哺乳期員工的,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為2倍經濟補償金。
3.如果單位提出與哺乳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哺乳期員工同意的,則單位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哺乳期員工不同意,單位以其他不合法的理由辭退哺乳期員工的構成違法解除,需要向哺乳期員工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如果員工月工資高于省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支付,并且年限不超過12年。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8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