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犯罪國家補償款文件
依據《國家賠償法》以及《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無犯罪國家補償款文件 ,如果屬于無罪釋放無犯罪國家補償款文件 的情形無犯罪國家補償款文件 ,符合相應規定無犯罪國家補償款文件 ,會得到國家無犯罪國家補償款文件 的賠償。相關案例請搜索趙作海、李懷亮
最高檢公安部國家賠償規定有哪些?最高檢公安部 國家賠償 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 檢察廳2018年5月16日下發通知無犯罪國家補償款文件 ,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無犯罪國家補償款文件 ,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284.74元。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無犯罪國家補償款文件 , 國家賠償法 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刑事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各級檢察機關自5月16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 一、國家賠償項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造成身體傷害的: 醫療費 、 護理費 、誤工費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殘疾賠償金 、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 撫養費 、 扶養 費、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致人 精神損害 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二、國家賠償范圍: (一)行政賠償范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的 2. 非法拘禁 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 行政處罰 的 7.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 逮捕 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 證據 被 羈押 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 刑法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 依照 刑事訴訟法 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在國家賠償方面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的時候賠償的方面是不同的,是有著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并且并不是所有的情況都是可以要求國家賠償的,必須要在國家的機關或者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合法組織的合法利益的時候才會有國家賠償產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的規定是什么?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國家賠償 無犯罪國家補償款文件 的規定包括哪些? 第一條 賠償請求人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而申請國家賠償,具備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屬于本解釋規定的 刑事賠償 范圍。 第二條 解除、撤銷拘留或者 逮捕 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 犯罪嫌疑人 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準許刑事 自訴案件 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賠償義務機關有 證據 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第六條 數罪并罰 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 罪名 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第七條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照 刑法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 羈押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錯判 拘役 、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并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判決確定后繼續監禁期間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情形予以賠償。 第八條 賠償義務機關主張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免除賠償責任的,應當就該免責事由的成立承擔 舉證責任 。 第九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 繼承人 和其他有 扶養 關系的親屬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依法享有 繼承權 的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為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的,申請效力及于全體。 賠償請求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賠償請求人非經全體同意,申請撤回或者放棄賠償請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確表示撤回申請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其他賠償請求人。 第十一條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其他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一審 判決有罪, 二審 發回重審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重審無罪賠償,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一)原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重審期間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三)人民檢察院在重審期間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三條 醫療費 賠償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護理費 賠償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按照一名護理人員的標準計算護理費;但醫療機構或者 司法鑒定人 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數并賠償相應的護理費。 護理期限應當計算至公民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公民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十年。 第十八條 受害的公民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人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作出賠償決定時被扶養人住所地所屬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能夠確定扶養年限的,生活費可協商確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確定扶養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確定扶養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費,被扶養人超過六十周歲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扶養年限減少一年;被扶養人年齡超過確定扶養年限的,被扶養人可逐年領取生活費至死亡時止。 第十九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滅失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 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 罰金 、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參照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準利率確定,不計算復利。 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改變原賠償決定,利率參照新作出決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準利率確定。 計息期間自 侵權行為 發生時起算,至作出生效賠償決定時止;但在生效賠償決定作出前侵權行為停止的,計算至侵權行為停止時止。 被罰沒、追繳的資金屬于賠償請求人在金融機構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續期間,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 第二十一條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上年度,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改變原賠償決定,按照新作出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國家職工平均 工資 標準計算人身自由 賠償金 。 在現實生活當中,國家賠償的相關規定不僅僅是在專門的國家賠償法律當中,還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出示的相關司法解釋,其中就規定無犯罪國家補償款文件 了具體的賠償的范圍,比如說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是沒有罪的,那么就應當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
刑拘后不構成犯罪,可以申清國家賠償嗎?如果是違法刑拘,就應該獲得賠償。不構成犯罪不是獲得賠償無犯罪國家補償款文件 的依據。可以申清國家賠償的情形如下無犯罪國家補償款文件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家賠償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費管理條例的內容是什么?國家賠償 費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國家賠償費用管理無犯罪國家補償款文件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無犯罪國家補償款文件 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無犯罪國家補償款文件 ,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國家賠償費用,是指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向賠償請求人賠償的費用。 第三條 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安排資金。 第四條 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 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與申請有關的生效 判決書 、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以及賠償請求人的 身份證 明。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如實記錄,交賠償請求人核對或者向賠償請求人宣讀,并由賠償請求人簽字確認。 第六條 申請材料真實、有效、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即為受理。賠償義務機關受理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申請材料不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賠償請求人按照賠償義務機關的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補正材料即為受理。未告知需要補正材料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虛假、無效,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決定。 上一級機關認為不予受理決定錯誤的,應當自作出復核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并告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受理。 上一級機關維持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復核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受理賠償請求人支付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支付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無犯罪國家補償款文件 : (一)賠償請求人請求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申請; (二)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 (三)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 財政部門收到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的國家賠償費用依照預算管理權限不屬于本財政部門支付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向有管理權限的財政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請即為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 (三)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賠償義務機關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財政部門收到補正材料即為受理。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 財政部門發現賠償項目、計算標準違反國家賠償 法規 定的,應當提交作出賠償決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依法處理、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自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 第十二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賠償義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財政部門。 有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依照財政收入收繳的規定上繳應當承擔或者被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賠償費用的; (二)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范圍和計算標準實施國家賠償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 (三)不依法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 (四)截留、滯留、挪用、侵占國家賠償費用的; (五)未依照規定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國家賠償費用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國家賠償費用的; (六)未依照規定將應當承擔或者被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及時上繳財政的。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公民受到國家行政及司法機關不公正待遇時,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比較常見的是被錯誤 羈押 導致失去人身自由的賠償。無犯罪國家補償款文件 我國針對國家賠償費方面有專門的管理條例。其中對國家賠償費的申請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對國家賠償款管理和使用注意事項也一一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