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傷
有責任。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傷 ,除非學校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法律分析】
學生受傷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傷 ,學校一般要承擔賠償責任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傷 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和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段不同,在校期間受傷的話,學校要承擔的責任也是不一樣的。有的時候學校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而有的情況下承擔的又是過錯責任。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十歲以下的學生在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受傷的,法律通常認定學校應當承擔責任。十歲到十八歲的學生在學校、培訓機構受傷的,學校通常不承擔則責任,除非學生的監護人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此時,學校需要承擔一部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傷 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應承擔哪些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傷 ,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學校對于學生并沒有直接的人身安全的責任,但如果對于可見的比較明顯的學生安全隱患,學校沒有做好防范措施是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所以具體的處理辦法還要參看具體的情況。
如果孩子在學校摔傷誰負責?
一、在我國孩子在學校摔傷誰負責?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十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人造成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傷 他人傷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二、校園暴力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
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對在校期間的學生應嚴加管理,以防止發生學生打架斗毆等突發事件。日常教學活動中疏于管理,對學生受傷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學生在學校受傷,各方擔責的情形如下:
1、如果學生在校外跟人單挑或者意外受傷的,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由打架雙方承擔責任,學校通常不負責。
2、如果是學生在校內跟人單挑或者意外受傷的,那么應該分兩種情況來看:
十歲以下的學生在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受傷的,法律通常認定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已盡到管理職責;
十歲到十八歲的學生在學校、培訓機構受傷的,學校通常不承擔則責任,除非學生的監護人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此時,學校需要承擔一部責任。
學生在校期間摔傷學校有責任嗎?應負那些責任?一、學校只承擔過錯責任。
學校有過錯則承擔責任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傷 ,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傷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傷 ,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二、法律依據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三、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的范圍
(一)責任范圍
在教育機構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及其他教育設施、生活設施中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
(二)責任期間
未成年人在校學習期間,無論是上課時間,還是課間休息時間以及午飯休息期間等,學校和教師對學生均負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
(三)責任區域
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監護人送其到教育機構后,教育機構在特定區域內(學校管轄范圍內)和特定時間內(入校門起至出校門止),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
小學生在校期間受傷學校應承擔怎樣的責任?家長將孩子送到學校學習知識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傷 ,偶爾出現人身傷害事故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傷 ,比如在課間時候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傷 ,玩游戲導致磕掉門牙、摔傷胳膊,或者是老師對學生進行體罰導致受傷,又或者是第三人持刀到校園內進行傷害等。自家孩子自己疼,家長們想要知道孩子在校園內受傷,學校要不要承擔責任?小編將為您介紹。
一、孩子在校園內人身傷害事故有哪些類型?
1、學生在運動、玩游戲或者其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傷 他原因導致的傷害,受害人是學生,而加害人也是學生。
2、老師或者學校員工體罰學生等原因導致學生受到人身損害,那么受害人是學生,而加害人是負有教育、管理等職責的老師或者教職員工。
3、學生受到教育機構人員之外的第三人傷害的人身傷害事故,而受害人是學生,加害人是第三人。
4、意外事故導致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那么受害人是學生,加害人并非老師和學生,而是意外事故。
二、孩子在校園內受傷,學校要不要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到40條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8周歲)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8周歲至18周歲)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承擔責任。幼兒園、學校、教育機構要不要承擔責任,要看他們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1、不滿8周歲的學生在學校等教育機構受傷,需要由教育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教育機構不能夠證明無過錯,即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2、8周歲到18周歲的學生在學校受到教職員工的人身傷害,需要由受傷的學生及家長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3、18周歲以下的學生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況,要根據受傷的學生不同,學校承擔不同責任。不滿8周歲的學生受到第三人侵害,學校要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學校不能夠證明責任,那么需要承擔相對應責任。8周歲到18周歲的學生受到第三人侵害,需要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
4、受害人是學生,加害人也是學生情況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如果發生這類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也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