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口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農村戶口賠償標準 的解釋》的如下規定:第二十七條農村戶口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農村戶口賠償標準 ,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第二十九條農村戶口賠償標準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農村戶口意外死亡賠償標準(新的)賠償項目主要: 死亡賠償金 、喪葬費費、誤工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 、 精神賠償金 農村戶口賠償標準 ,交通費等!死亡農村戶口賠償標準 的賠償主要看死者農村戶口賠償標準 的年紀和戶口類別!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有比較大的區別!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額一般在40萬元左右,城鎮居民(在城鎮居住、務工一年以上的農村居民)的賠償金額在75萬元左右!車輛交強險部分有十一萬元的死亡賠償,以及一萬元的 醫療費賠償 .
農村戶口工傷賠償標準工傷 賠償是按照受傷之前12個月農村戶口賠償標準 的本人實際平均 工資 計算的農村戶口賠償標準 ,不是按照戶口性質計算的。如構成 傷殘 的, 勞動關系 繼存期間可獲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勞動關系解除后可獲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 《 工傷保險條例 》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農村戶口賠償標準 : (一)從 工傷保險 基金按 傷殘等級 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傷殘津貼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后,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 十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 聘用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 工傷復發 ,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工傷待遇 。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農村戶口賠償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 停工留薪期 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 護理費 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農村戶口死亡賠償標準是怎樣的農村戶口死亡賠償標準一般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農村戶口賠償標準 的二十倍。但六十周歲以上農村戶口賠償標準 的農村戶口賠償標準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農村戶口賠償標準 ,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農村戶口賠償標準 ,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