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等級評定以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為標準評定傷殘等級 ,以此劃分為10級,賠償標準與判定標準相對應,具體標準如下: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評定傷殘等級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評定傷殘等級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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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評定傷殘等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評定傷殘等級 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評定傷殘等級 的等級評定傷殘等級 ,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1]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
一級傷殘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評定傷殘等級 ;
2. 意識消失;
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 明顯職業受限;
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 職業種類受限;
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傷殘等級的評定標準是什么?傷殘評定標準規定如下評定傷殘等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評定傷殘等級 ,最重評定傷殘等級 的為一級評定傷殘等級 ,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一到四級為完全或基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評定傷殘等級 ,五級和六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到十級為對正常勞動影響不大。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傷殘等級輕傷等級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等級評判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評定傷殘等級 ,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評定傷殘等級 ; 2.意識消失評定傷殘等級 ;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評定傷殘等級 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