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如根據證據確實可以認定婚內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的,夫妻另一方可以在離婚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從而要求對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對于不構成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婚外情行為,不同的法官基于對法律規定的理解、本地區對該問題的判決意見等會做出不同的判決,即便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對該問題的看法也并不一致。有的法官認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故而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有的法官認為夫妻一方出軌勢必對另一方造成精神損害,故而要求出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需要提醒的是,打官司打的是證據,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婚外情。實踐中,對于單純的出軌行為,除非當事人自認,法官幾乎不會認定一方出軌的事實,當然這不排除是舉證困難所致。
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過錯方寫下的保證書、悔過書、向配偶或其它家庭成員承認出軌的錄音或聊天記錄、婚外生子方面的資料,往往可以作為認定過錯方存在婚外情的依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
(一)重婚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出軌的一方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嗎?婚姻法上根本沒有出軌這個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也就是說,只有過錯方出軌嚴重到“重婚”“同居”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而且只能向過錯方主張,不能要求第三者賠償。
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男女雙方離婚后才發現,男方在外有私生子,或者剛離婚男方就與他人閃婚,第三者已經懷有數月身孕,女方會感到深深的背叛和奇恥大辱,這時候,女方可以動用法律的武器,要求男方賠償嗎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答案是肯定的。
今天給大家分享的案例中,法院最后支持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了女方10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基本案情
經審理查明:
2017年3月1日,原、被告協議離婚。離婚時對財產進行了分割,并且約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租房補助金300000元。2017年3月8日,被告與第三人結婚。結婚時,第三人已經懷有四個多月的身孕。被告確認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人懷孕的事實并不知情。
本院認為:
本案屬于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因此,夫妻之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這一義務因婚姻關系的締結而產生,也只可能因婚姻關系的解除而終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雙方感情是否不合,是否有考慮離婚的事宜,均不影響這一義務的存在,夫妻雙方均應當履行,這不僅是對對方的尊重,也是對社會價值觀和婚姻關系的尊重,更是對法律的遵守。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第三人發生性關系導致第三人懷孕,其行為違反了夫妻忠實的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損害了原告的人格尊嚴,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原告請求被告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撫慰金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所造成的后果,被告承擔責任的能力以及社會平均生活水平,本院認為,原告請求的精神撫慰金10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被告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出軌了怎么要賠償精神損失費?出軌離婚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的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是這樣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的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
1、出軌方的過錯程度;
2、出軌方出軌的具體情節是怎樣的;
3、出軌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出軌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5、當地的生活水平是怎樣的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生活水平高,精神損害賠償就會多一些,生活水平比較低,精神損害賠償就好少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婚內出軌另一方能夠要求精神賠償嗎一方婚內出軌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另一方不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凡是涉及到賠償,必須是一方出現婚姻過錯行為,而出軌并不是法定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的婚姻過錯行為,所以其配偶不能要求出軌方給予自己精神損失費,但是如果之前夫妻間達成約定,即一方出軌就要支付另一方精神損失費,法院會尊重當事人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的意愿。具體數額可以根據損害后果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
(一)重婚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方出軌可不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對方的出軌行為如果構成重婚或者與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他人同居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除精神賠償外還可以要求物質賠償。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給出軌對象要精神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