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出軌承諾書法律書
男人出軌后這樣寫保證書才有法律效力:一 保證書中要有關于該方存在過錯行為男人出軌承諾書法律書 的記載男人出軌承諾書法律書 ,這可以作為另一方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男人出軌承諾書法律書 的直接證據。
二:保證書的內容在必須是合法的也就是說在民事行為對象是合法的。
三:保證書最好有第三方作為見證男人出軌承諾書法律書 ,且第三方是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
男人出軌保證書怎么寫有效【法律分析】男人出軌承諾書法律書 :老公出軌保證書男人出軌承諾書法律書 ,屬于帶有一定道德性質男人出軌承諾書法律書 的民事協議男人出軌承諾書法律書 ,因此需要符合協議的相關規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只要出軌保證書屬于雙方自愿訂立,同時內容符合法律的規定,保證書下面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軌保證書就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男人出軌承諾書法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老公出軌保證書怎么寫有法律效力老公出軌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出軌保證書只有具有法律效力男人出軌承諾書法律書 ,才能在需要用到的時候,產生作用。老公出軌保證書,要具有法律效力,不僅要求在書寫時,不能使用含義不明的詞匯,還要求符合相關生效要件。具體如下男人出軌承諾書法律書 :1、書寫出軌保證書的男方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2、書寫出軌保證書是出于其真實意思表示;3、出軌保證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老公出軌了,寫保證書給老婆要怎么寫甲方:xx
乙方:xx
見證人:xx
本人(甲方)在結婚期間,于xx年x月x日遇見xx,一段時間后發生男人出軌承諾書法律書 了不正當關系。被妻子(乙方)xx知道男人出軌承諾書法律書 了后,由于我的多次懺悔,妻子原諒了我。我向妻子保證,以后不會再發生出軌現象,如果我再做出婚外情、一夜情等對不起妻子的事,在同意離婚的前提下,自愿將家中的所有財產(房屋、汽車等)、子女的撫養權都歸妻子xx所有,并給予子女和妻子xx生活費貳拾萬元整。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人簽字:
篇二:出軌保證書范文
老公出軌后,所寫“保證書”有效嗎?
【導語】今日我們接受了一位嚴女士的咨詢:她老公李先生是個成功的企業家,嚴女士
成功抓到老公與其女秘書“車震”后,為取得嚴女士的諒解,李先生寫下了保證書,保證以
后不再出軌,否則夫妻二人所有的財產均歸嚴女士一人。嚴女士咨詢我們:如果老公以后再
出軌,這份悔過書約定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嚴女士所說的保證書中有關財產的約定,其實就是所謂的“忠誠協議”,是法學理論和實
務界一直爭論不斷的話題。20XX年南方周末曾經發表過一篇文章,標題叫《夫妻“忠誠協議”,
難倒最高法院》。在婚姻法領域,忠誠協議一直是所謂“同案不同判”最典型的例子,對于這
個問題,最高院也曾想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給予明確規定,制定婚姻法解釋三時,最初的草
案規定,只要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當支持。后來,起草人的態
度發生逆轉,又規定,法院對這類協議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該駁回起訴。而最終相關條
款全部被刪除。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有多么糾結啊!眾口難調,制定一個全國統一適用的
法律確實不易。“忠誠協議”,持肯定點的人認為,忠誠協議符合婚姻法中夫妻雙方應該互相
忠實的原則要求。通過夫妻忠誠協議,無過錯方能夠實現自我保護,同時可以減少離婚時財
產分割方面的爭議。持否定觀點的人認為,忠誠協議約定的“夫妻相互忠誠”只是一種價值
觀念,屬于道德的調整范疇,婚姻關系不屬于合同關系范疇。20XX年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發的“夫妻不忠賠償案”。上海
市閔行區法院的理由如下:(1)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穩定與否,
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此。正因此,新修訂的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并在第
46條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
賠償”。(2)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情節尚未達到“重婚”、“與人非法同居”等嚴重程度
的一方如何承擔相應責任,法律未做具體規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約定。(3)
賈某與曾某約定30萬元違約責任的“忠誠協議”,實質上正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
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也正是這一具體的協議,使得婚姻法上原則
性的夫妻“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所以,法院判決,既然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且是在雙方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簽訂的,協議的內容也未損害他人利益,因
而當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支持訴請。這是婚姻法修改后,忠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
判例。它開了一個先河:即通過協議的合法方式,讓法律作用于婚外情。此后,不少法院紛
紛效仿。然而,兩年后,上海市高院發布內部司法解答意見,規定類似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表明了和閔行區法院不同的態度。在此精神下,如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在(20XX)楊民一(民)
初字第2108號民事判決書中寫道:“婚姻法上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并非法律
上的義務,原、被告所簽訂的婚前協議并非真正的財產協議,而是一種忠誠協議,該協議中
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的約定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也不應該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
【結語】關于“忠誠協議”效力如此爭論不休,顯然兩種觀點各有其道理。以筆者淺見,
這個問題試圖從法理上去爭論,會陷入無意義的文字游戲。就以筆者所在的上海市的司法實
踐為例,上海市閔行區20XX年的判決支持了所謂的忠誠協議,說理不能說不充分。而在上海
高院精神指導下的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認為“婚姻法上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
并非法律上的義務”,因此不能支持是否就能讓人信服呢?首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從
邏輯上看,所有的法律義務都應該是道德義務,但是道德義務不一定是法律義務。既然夫妻
之間應該忠誠的義務在《婚姻法》第4條予以明確規定,它怎么就不是法律義務了呢?誠協議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維護了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