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掛靠司機雇傭法院
個人購買貨車掛靠司機雇傭法院 的車輛貨車掛靠司機雇傭法院 ,掛靠用人單位,且以掛靠單位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是事實勞動關系;雖然掛靠單位,但是并不以用人單位名義對外經營的,與掛靠單位不是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車輛掛靠其貨車掛靠司機雇傭法院 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06〕行他字第17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貨車掛靠司機雇傭法院 :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號《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構成工傷。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關于掛靠車輛駕駛員與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掛靠車輛與公司只是簡單的掛靠關注貨車掛靠司機雇傭法院 ,接受公司管理并繳納管理費貨車掛靠司機雇傭法院 ,但是車還是屬于車主所有貨車掛靠司機雇傭法院 ,自負盈虧貨車掛靠司機雇傭法院 ,這在車輛掛靠協議中很明確貨車掛靠司機雇傭法院 了這種關系。
而駕駛員是車主雇傭的,由車主支付工資,與公司沒有勞動關系,公司只負有管理和培訓的義務,與公司并沒有簽訂勞務協議。
所以掛靠車輛駕駛證與公司是不構成勞動關系的。
10、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在工作中發生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貨車掛靠司機雇傭法院 的貨車掛靠司機雇傭法院 ,實際所有人聘用貨車掛靠司機雇傭法院 的司機
工作中傷亡應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個人購買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營運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
本批復是因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討論該案時形成貨車掛靠司機雇傭法院 了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聘用人吳某某與永達車隊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應認定為工傷。其理由是:凌某某將自己購買的貨車掛靠在永達車隊,并雇用吳某某駕駛,其與吳某某之間形成了直接的雇傭關系。由于該車登記的所有人為永達車隊,凌某某對外亦以永達車隊的名義從事貨運服務,永達車隊按車定期收取掛靠費,實質上也從吳某某的勞動中受益,凌某某雖以個人名義雇傭吳某某為司機,但其行為后果應當由永達車隊承擔。永達車隊是吳某某法律上的雇主,雙方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因此,吳某某和永達車隊之間的關系可以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吳某某在駕駛該車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傷,如果沒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蓄意違章、自殺或自殘等排除認定工傷的情形,就應依法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中采納了第一條意見。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