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
一、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什么責任
1、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 ,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
2、法律依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高空墜物造成他人損害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什么責任損害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 他人人身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 了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 的行為:
.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是否構成輕微傷害,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公布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確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注意區分非法拘禁罪和前者時間較短,情節輕微。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侮辱、誹謗他人造成嚴重后果如致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則構成侮辱罪、誹謗罪,應依照《刑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受虐待人如果不要求處理,僅要求虐待者停止虐待,公安機關不能給予行為人處罰。注意同一般家庭糾紛和《刑法》規定的虐待罪區分開來。前者如教育子女方法不當,偶爾采取體罰、凍餓等,不是虐待行為;后者如虐待手段兇殘,長期虐待或已經造成受虐待人傷殘、死亡的嚴重后果。
.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如深更半夜反復打電話騷擾他人,使之夜不能眠。
.脅迫或者誘騙不滿18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的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對此,文化部、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取締流散藝人和雜技團體表演恐怖、殘忍和摧殘少年兒童節目的通知》規定:文化、公安部門對嚴重摧殘少年兒童的賣藝活動,要堅決予以取締,沒收其演出證。
.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如《郵政法》第36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按《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處理。
有以上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公安機關可對行為人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故意損害他人財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 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同時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
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什么根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 我國法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 ,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 的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 ,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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