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拖延執行導致當事人損失
那要拿出相應的證據證明執行不力法院拖延執行導致當事人損失 了,不能光說,如果證明說的屬實,法院會補償的,也會處理那個法官。
法律分析
1、醫療費法院拖延執行導致當事人損失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法院拖延辦案時間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當事人怎么辦?是否拖延時間這東西不好判斷,如果法院拖延執行導致當事人損失 他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超過法院拖延執行導致當事人損失 了審限,那么他就是合法法院拖延執行導致當事人損失 的,合不合理這個不在法律調整法院拖延執行導致當事人損失 的范圍。
法院執行錯誤造成重大損失怎么辦法院錯誤執行造成損害應依法賠償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法院拖延執行導致當事人損失 ,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法院拖延執行導致當事人損失 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因法院執行疏忽造成執行人損失的,執行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的,民事執行賠償適用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一、法院執行錯誤造成重大損失怎么辦
1、法院錯誤執行造成損害應依法賠償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因法院執行疏忽造成執行人損失的,執行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的,民事執行賠償適用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2、法律依據法院拖延執行導致當事人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法院執行回轉應當符合的條件是什么
法院執行回轉須符合以下條件:
1、對原執行根據已執行完畢;
2、原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
3、執行回轉須有新的執行根據;
4、原執行權利人不主動履行新的執行根據和執行回轉的裁定。
法院不執行怎么辦1、勝訴之后,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后,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法院拖延執行導致當事人損失 ; 3、另外法院拖延執行導致當事人損失 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院違法造成當事人損失怎么辦違法采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法院拖延執行導致當事人損失 ,包括4中行為: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法院拖延執行導致當事人損失 ;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2、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為:
(1)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法院拖延執行導致當事人損失 他人的。
3、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也就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的,包括6種行為: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范圍執行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拓展資料: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