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輕傷怎么賠付標準
汽車追尾事故賠償標準是什么追尾輕傷怎么賠付標準 ,主要內容如下追尾輕傷怎么賠付標準 :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 伙食補助費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 喪葬費標準 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追尾輕傷怎么賠付標準 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追尾輕傷怎么賠付標準 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交通事故輕傷一級賠償標準一、醫療費:以發票為準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住院天數
三、營養費:500-1000元(病歷有注明“加強營養”才有賠償)
四、后續治療費:二次手術的費用
五、住院護理費:50-100(每個法院支持都不一樣)元/天×住院天數
長期護理費:4196元×50%×12×(5年,10年,20年,各地法院判決不一)
六、誤工費:(本人工資)元/30天×天(計算到你出鑒定結果的前一天)
七、殘疾輔助器費:假肢公司確定的裝配價格×20年
八、交通費:500-2000元
九、殘疾賠償金
城鎮標準:32598.7×20×100%=651974元
農村標準:11669.3×20×100%=233386元
十、鑒定費:依發票為準
十一、被撫養人生活費:父親超過60周歲追尾輕傷怎么賠付標準 ,母親超過55周歲,小孩不滿18周歲有撫養費賠償。
父母撫養費:
城鎮標準:24105.6×[20-(實際年齡-60周歲)]÷兄弟姐妹數
農村標準:8343.5×[20-(實際年齡-60周歲)]÷兄弟姐妹數
小孩撫養費:城鎮標準:24105.6×(18-實際年齡)÷2
農村標準:8343.5×(18-實際年齡)÷2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個級別6000-8000左右,主要是根據傷殘級別和事故責任確定。
交強險理賠規則:現國家法律規定,機動車必須購買交強險,交強險的理賠規則是不分交通事故責任,不管誰的責任,保險公司交強險限額內先予賠付,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按責任分擔,第1-4項屬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限額是1萬,4-12項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限額是11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追尾輕傷怎么賠付標準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被車子撞了輕傷怎么賠付1、財產損失。因交通事故導致財物追尾輕傷怎么賠付標準 的直接修理、重置費用。
2、造成人員受傷的追尾輕傷怎么賠付標準 ,傷害賠償包括: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以實際發生和合理為原則確定。
3、構成傷殘的,傷殘賠償包括: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4、造成人員死亡的,死亡賠償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如果是因傷搶救后死亡,那么還要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等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