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 國家賠償 實行原則是什么? 國家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的歸責原則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是確定國家賠償是否執行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的前置標準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這其實中更加詳細的的解釋了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國家賠責任原則不僅僅局限于不法侵害的結果產生的賠償,還包括執法部門、人員的過程責任, 過錯責任 等等。 (一)這種歸責標準適用于:國家機關職權行為以及相關的事實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軍事行為, 刑事強制措施 等。 (二)違法歸責標準中的違法形式,不能僅僅理解為 行政訴訟法 第54條所規定的違法形式和種類,還應當包括違反法律規范的具體、明確規定,以及違反法律規范的原則、精神和目的等實質性違法。 二、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過錯歸責標準 (一)這種歸責標準的適用范圍,應當與違法歸責標準的適用范圍基本一致,適用于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相關的事實行為、柔性行為、軍事行為等。國家機關的違法,說到底都具有過錯性質。 (二)國家機關是執行國家法律的主體,行使的是公共權力,它的職責要求它應當盡職盡責,必須忠實地貫徹執行法律,實現國家意志。如果國家機關違反法律規定,表明它已經違背了國家的意志,背離了立法所要求的行使公共職權的目的,這本身就是一種過錯。 三、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結果歸責標準 (一)結果歸責標準,是一個特殊的歸責標準,適用法院的判決行為。客觀地說,法院的判決也會違法,也會有過錯,也會侵害公民、法人的權益。國家賠償責任的范圍不包括法院的錯誤判決,是不合適的,也是不客觀的。 (二)對法院的錯誤判決,為什么不適用違法歸責標準或過錯歸責標準呢?因為,法院判決的錯誤與否,既要符合國家賠償制度的原則,又不能違背司法最終性的原則。對法院錯判的賠償責任,只能實行結果歸責標準。 四、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無過錯歸責標準 (一)無過錯歸責標準適用于合法行為的補償責任形式。在 國家賠償法 中目前沒有關于補償責任的規定,當然也就沒有補償責任的歸責標準的規定。這是一種缺陷。 (二)國家機關的行為合法,只是表明國家機關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并不表明這種合法行為沒有或不會給公民、法人的權益造成損失,也不等于受害人有義務自己負擔這種損失。 五、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過錯加風險的歸責標準 這種歸責標準,適用于公共設施致人損害領域。對于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目前的國家賠償法沒有涉及,實踐中出現類似損害時,一般都是通過民事賠償責任來解決。問題是,公共設施的性質和作用,以及公共設施管理主體的性質、地位、權利等,使得其與民事賠償相去甚遠,也不利于充分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所以許多國家對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的賠償,都是按國家賠償來處理的。 法律中就明確規定了每一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不僅會規范公民的行為也會保障公民的各項權益,如果合法的權益受到了國家機關以及公職人員的侵犯后,我們也可以提出索賠的申請,國家在進行審理和確定 賠償金 額時也會遵循相應的 法規 的原則,確保公民權益不會再次受到傷害。
國家賠償的原則是什么?當事人被行政拘留能否要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的依據和標準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即以何種標準判斷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在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
違法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違反歸責法律造成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他人權益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即以行為違法為歸責標準,而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因為國家活動是運用強制權力的活動,強制他人意味著影響其權益,合法影響權益是每一個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負擔,只有當這種影響違法之時,才構成對他人權益的損害,對此國家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華律網
對國家賠償的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應作廣義的理解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不僅指違反實定法,還包括違反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指違反法律上對國家機關的要求,還包括違反法律對公民合法權益的確定。
總之,只要能夠證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或公民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即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的區別是什么?
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展而來的,因此兩者有許多共通之處。但是,國家賠償是獨立于民事賠償的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別可概括為:
(1)賠償發生的原因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而民事賠償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民法典》規定的公務侵權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有關,公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實際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2)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互分離。而民事賠償的主體通常是具體的民事違法行為人,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一致。
(3)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的程序較民事賠償更為復雜,其區別在于:首先,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一并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賠償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須經過前置程序。其次,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并且該損害第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賠償訴訟程序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有關賠償標準是多少?一、根據 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的規定有關 賠償標準 是多少? 據最高檢 刑事申訴 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的日平均工資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國家賠償 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刑事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與民事賠償區別 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展而來的,因此兩者有許多共通之處。但是,國家賠償是獨立于民事賠償的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別可概括為: 1.賠償發生的原因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 侵權行為 引起;而民事賠償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務侵權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有關,公務侵權的 民事責任 實際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2.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 法規 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互分離。而民事賠償的主體通常是具體的民事違法行為人,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一致。 3.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由 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的程序較民事賠償更為復雜,其區別在于:首先,在提起國家賠償 訴訟 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一并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賠償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須經過前置程序。其次, 證據 規則不同。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并且該損害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賠償訴訟程序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如果公民作出違法行為后,是會受到國家機關以及公職人員的相關處罰,如果公職人員做出了錯誤的處罰后,不僅會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的影響,同時也會侵犯到公民的權益,所以國家機關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費用,主要包括了行政和刑事賠償,具體金額根據政策來執行。
關于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的區別:
主要區別就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有無過錯不同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是否承擔責任不同。
1.過錯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的故意過錯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才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
2.無過錯責任則是指不管侵權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在侵權責任法中,基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PS: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民事侵權案件有:
產品缺陷責任、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2.環境污染責任、
3.高度危險責任、
4.違規飼養動物的責任、
5.飼養違禁動物的責任。
國家賠償中歸責原則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的歸責原則,是確定國家賠償是否執行的前置標準,國家賠責任原則不僅僅局限于不法侵害的結果產生的賠償,還包括執法部門、人員的過程責任,過錯責任等等。
一、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違法歸責標準
(一)這種歸責標準適用于:國家機關職權行為以及相關的事實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軍事行為,刑事強制措施等。
(二)違法歸責標準中的違法形式,不能僅僅理解為行政訴訟法第54條所規定的違法形式和種類,還應當包括違反法律規范的具體、明確規定,以及違反法律規范的原則、精神和目的等實質性違法。
二、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過錯歸責標準
(一)這種歸責標準的適用范圍,應當與違法歸責標準的適用范圍基本一致,適用于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相關的事實行為、柔性行為、軍事行為等。國家機關的違法,說到底都具有過錯性質。
(二)國家機關是執行國家法律的主體,行使的是公共權力,它的職責要求它應當盡職盡責,必須忠實地貫徹執行法律,實現國家意志。如果國家機關違反法律規定,表明它已經違背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了國家的意志,背離了立法所要求的行使公共職權的目的,這本身就是一種過錯。
三、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結果歸責標準
(一)結果歸責標準,是一個特殊的歸責標準,適用法院的判決行為。客觀地說,法院的判決也會違法,也會有過錯,也會侵害公民、法人的權益。國家賠償責任的范圍不包括法院的錯誤判決,是不合適的,也是不客觀的。
(二)對法院的錯誤判決。法院判決的錯誤與否,既要符合國家賠償制度的原則,又不能違背司法最終性的原則。對法院錯判的賠償責任,只能實行結果歸責標準。
四、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無過錯歸責標準
(一)無過錯歸責標準適用于合法行為的補償責任形式。在國家賠償法中目前沒有關于補償責任的規定,當然也就沒有補償責任的歸責標準的規定。這是一種缺陷。
(二)國家機關的行為合法,只是表明國家機關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并不表明這種合法行為沒有或不會給公民、法人的權益造成損失,也不等于受害人有義務自己負擔這種損失。
五、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過錯加風險的歸責標準
這種歸責標準,適用于公共設施致人損害領域。對于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目前的國家賠償法沒有涉及,實踐中出現類似損害時,一般都是通過民事賠償責任來解決。
擴展資料:
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這里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決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個行政決定做出后又在后來因為行政復議而更改的,則以后來的這個決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為準計算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發規則原則是什么?一、 國家賠償法 發規則原則是什么? 國家賠償法發規則原則是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違法原則。 國家賠償 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的依據和標準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即以何種標準判斷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違法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違反歸責法律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國家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即以行為違法為歸責標準,而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 二、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應具備的條件,其在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著重要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四項條件: 1、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是指國家對何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國家只對一定范圍內主體的 侵權行為 承擔賠償責任。一是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二是法律 法規 授權的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屬于接受國家的委托執行職務,因此,其行為的效果歸屬于所在機關或國家。 2、侵權行為要件 侵權行為要件主要解決的是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的侵權行為要件是違法行使職權,具體包含兩項內容:(1)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至于國家機關的民事行為以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2)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違法。 3、損害結果要件 損害是指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賠償是針對損害而言,無損害即無賠償,國家賠償也不例外。但國家賠償所言的損害還必須具有某種性質,只有具備某種性質的損害才引起國家賠償:(1)損害必須具有現實性和確定性,即損害之事實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事實,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國家不予賠償;(2)損害必須是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 沒收違法所得 ,盡管沒收行為可能違法,但由于是 違法所得 ,國家不予賠償。 4、因果關系要件 因果關系要件即損害結果必須為違法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國家才對其承擔賠償責任。因果關系要件所要解決的是損害結果由哪種行為所造成,以初步明確行為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因果關系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在國家賠償領域必須注意其特殊性,民法上的因果關系講究直接因果關系,在國家賠償上則應注意其法律上的聯系。 國家對于由于自己工作上的或者偵查中的失誤導致當事人受到一定程度上的身心傷害的情況,是會給予一定的賠償的,需要當事人遞交申請國家賠償的申請書詳細闡述相關內內容。需要注意的是,這個過程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的,必須在兩年之內提出身申請否則視為放棄。